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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管       理       人: 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受      托     人: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中国内地代理人: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二月 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  重要提示  1. 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 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 内地公开销售。本基金于2018年10月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601号文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是汇丰集合投资信托的子基金。本基金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认可。香港证监会认可不等同于对本基金作出推介或认 许,也不是对本基金的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更不代表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 者,或认许本基金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受托人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投资顾问为汇丰环球投资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内地代理人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内地代理人”或“汇丰晋信”)。  4.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开放式。  5.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BC 类 – 美元、BM2 类 – 美元、BC 类 – 人民币、 BM2 类 – 人民币、BC 类 – 港元及BM2 类 – 港元。  6.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代码为:  份额类别 基金代码 BC 类 – 美元 968034 BM2 类 – 美元 968035 BC 类 – 人民币 968036 BM2 类 – 人民币 968037 BC 类 – 港元 968038 BM2 类 – 港元 968039  7.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管理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人或中国内地代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内地销售机构 可能调整部分基金销售网点或销售平台,具体网点及平台名单及开户申购事项详见 内地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内地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以内地销售机 构规定为准。  8. 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开始日期为:2019年2月11日。  9. 本基金的份额将通常于每个内地销售开放日开放申购或赎回。该等“内地销售开放 日”是指中国内地的银行进行正常银行业务并且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下文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10.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但不可向未经认可发售或销售本 基金份额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人士(包括美国人士(定义见基金说明书)、加拿 大居民(定义见基金说明书))销售。  11.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的最低申购金额如下:  类别 最低申购金额 BM2 类 – 美元 BC 类 – 美元 10美元 BM2 类 – 人民币 BC 类 – 人民币 人民币100元 BM2 类 – 港元 BC 类 – 港元 100港元  管理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均可不时酌情同意接受更低的申购额。  12. 内地投资者通过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购买本基金的,最低持有量要求为:  类别 最低持有量 BM2 类 – 美元 BC 类 – 美元 1份 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BM2 类 – 人民币 BC 类 – 人民币 1份 BM2 类 – 港元 BC 类 – 港元 1份  13. 新增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交易级差、申购限额以及最低持有量另有规定的,以各 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4. 内地投资者欲申购本基金,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内地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15. 内地销售机构对内地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 表内地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申购申请,申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管理人 (或指定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在T日(T日为内地销售开放日)规定时间内提 交的申购申请,可在T+2日(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通过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16.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内地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 细情况,请阅读发布在中国内地代理人网站()的《汇丰亚太股票(日本 除外)专注波幅基金招募说明书》1、《汇丰集合投资信托-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 专注波幅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基金信托契约。  17. 本基金在内地应予披露信息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进行披露,内地投 资者可按照基金法律文件或相关公告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除中国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本基金应予披露的信息也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其他媒介进行披露。  18. 开户、申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咨询。投资者可拨打汇丰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400-820-8828(汇丰中国卓越理财热线) / 400                                                 1 《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招募说明书》由《关于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在内地销售 的补充说明书》及《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基金说明书》组成。  本公告中的“招募说明书”即指《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招募说明书》,“补充说明书”即指《关 于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基金说明书”即指《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 外)专注波幅基金基金说明书》。 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820-8878(汇丰中国运筹理财热线)咨询购买事宜。  19.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涉及若干特别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本基金属依据香港法律成立的基金,且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包括中国内地市场 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收益工具,因此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 可能面临境外投资风险。  (2) 因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截至本公告 发布之日,该总额度限制为3,000亿元人民币),如在任何特定日的基金互认的 市场额度已达到或接近该额度或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 理局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在内地的申购。  (3) 如果本基金违反或不再满足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资格条件,本 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售将会被暂停,直到其符合基金互认机制下的全部现有 资格条件。此外,如本基金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售及 收益分配亦可能被暂停,直到其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注册为止。  (4) 由于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应当不高于50%,一旦本 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接近50%,管理人可决定暂停本 基金在内地市场的申购。如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或超过基金总资产 净值的50%,则管理人应暂停基金在中国内地的申购。  (5) 若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或其他原因而导致 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则本基金需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 在内地销售发行但并未赎回的本基金份额,管理人可能会根据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强制赎回该等份额。  (6) 中国内地基金市场和香港基金市场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区别、香港互认基金与 其他内地公募基金在操作安排存在差异(例如,内地销售开放日、销售数据传 输及销售资金结算流程、名义持有人安排等)所导致的风险。  (7) 税务影响。  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8) 基金组成文件的英文版本与中文译本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所导致的风险。  (9) 境外法院对境内判决不予承认或执行的风险。  (10) 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的风险。  (11) 内地销售机构、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 险。  (12)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20. “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份额,并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接纳 作为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 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 并不会被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持有人名册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仅将名义 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 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份额持有人义务。 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份额,成为该等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 是该等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基金的中国内地代理人汇丰晋信同意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名 义持有人,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与名义持有 人服务相关的条款,并通过书面或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  21. 管理人特此声明,管理人将依据信托契约和招募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提供投资者保 护、信息披露等服务。在信托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范围内,管理人将尽一切合 理努力在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利行使、损害赔偿、获得的信息披露方面向内 地投资者提供不低于在香港发行的本基金投资者获得的服务水平和待遇。  22. 除非本公告另有规定,本公告所使用的术语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界定的术语具有相 同的含义。  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一. 本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  基金代码:BC 类 – 美元  968034 BM2 类 – 美元  968035 BC 类 – 人民币  968036 BM2 类 – 人民币 968037 BC 类 – 港元  968038 BM2 类 – 港元  968039  (二) 基金类型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股票型基金。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目标为通过投资于股票投资组合,以提供长期总回报。  本基金净资产中至少90%将投资于在任何亚太地区(日本除外)设有注册办事处, 并在任何亚太区(日本除外)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受监管市场正式上市的公 司,以及在亚太地区(日本除外)进行大部分经济活动的公司之股票及相当于股票 的证券。本基金可将其余资产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现金工具及现金。  本基金旨在通过挑选波动性较低及较高的股票(相互之间的关联性较低)组成分散 型投资组合以优化投资组合、降低投资组合整体波动性,从而提供与摩根士丹 利所有国家亚太区(日本除外)美元净指数(MSCI AC Asia Pacific ex Japan USD Net Index)相比,较低的投资组合波动性,但本基金并不保证该方法将始终提供 一个波动性低于相关指数的投资组合。作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优化过程的一部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 分,本基金可依赖市场研究及量化分析,以对个别股票的波动性及股票之间的 关联性进行评估。  由于不设任何市值限制,本基金一般投资于一系列具有不同市值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得高于本基金净资产的10%。  本基金可投资于在中国内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A股及B股股票、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联交所”)上市的H股股票,以及于上述交易所及于中国内地、香港 及澳门以外的其他交易所上市的其他中国内地相关股份或证券(“其他中国内地 相关上市证券”)。对于其他中国内地相关上市证券而言,本基金将投资于大部 分业务活动在中国内地进行或其大部分业务活动与中国内地相关的公司的证 券。  本基金可通过沪港通直接投资于中国A股或通过中国A股连接产品间接投资于中 国A股。本基金投资于中国A股及B股的总额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虽有前文所述,管理人目前无意为本基金投资于中国A股(通过沪港通)、中国A 股连接产品或B股。如上述意向有任何变更,管理人将提前至少一个月向内地投 资者进行公告。  管理人不会就本基金进行证券借贷、回购或逆回购交易或类似场外交易。如上 述意向有任何变更,将须获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并提前至少一个月向内 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为对冲目的,本基金可投资于可交割/非交割远期外汇合约等衍生工具。  为对冲及非对冲目的(例如现金流管理及现金股票化),本基金亦可投资于在交易 所交易的指数期货。现金股票化指利用投资组合的闲置现金来模拟股票投资, 以期从股票市场的长远增长中获得额外收益。本基金为前述非对冲目的,投资 在交易所交易的指数期货,最多可达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本基金所投资的其他工具亦可包括金融衍生工具(例如中国A股连接产品、参与 票据及可转换债券)。本基金为非对冲用途投资前述工具,最多可达本基金资产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净值的15%。  除上文所述外,本基金不会为投资目的,投资于其他衍生工具。  本基金将一般投资于亚太地区(日本除外)的货币及其他新兴及成熟市场的货币。  本基金须遵守基金说明书“投资及借款限制以及杠杆”章节所述的投资限制。  (五) 基金份额在内地开始销售首日的价格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类别 每份额于发售首日的申购价 BC 类 – 美元 BM2 类 – 美元 10.0000美元 BC 类 – 人民币 BM2 类 – 人民币 人民币10.0000元 BC 类 – 港元 BM2 类 – 港元 10.0000港元  (六)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1. 管理费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的管理费按占份额类别资产净值的1.75%(年 率)收取。如果每年管理费从现有水平调至最高水平,即占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2.5%,管理人将提前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目前,管理人并无收取业绩表现费。  中国内地代理人的费用将由管理人承担。    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2. 受托人费用  本基金的现行受托人费用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每年0.07%,有关费用将于 每个估值日累算并按月后付。若每年受托人费用从现有水平调高至最高水 平,即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5%,将提前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受托人也有权收取不同的交易及处理费用,并就其在履行职务时所合理产 生的所有垫付支出(包括过户代理费用、次保管费用和开支)获得弥偿。  3. 其他开支  本基金将须承担下列费用:(a) 所有印花税及其他征费、税项、政府收费、 经纪费用、佣金、汇兑费用及佣金、银行收费、过户费和开支、登记费用 和开支、受托人、保管人或次保管人的交易费用及委托代表费用和开支、 收款费用和开支、保险及证券费用以及任何其他应就购入、持有及变现任 何投资或其他财产或任何现金、存款或贷款支付的费用、收费或开支(包括 申索或收取与其有关的收入或其他权利,并包括受托人或管理人或任何关 联方在提供服务或进行交易时所收取或产生的任何费用或开支);(b) 审计师 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费用和开支;(c) 受托人就对本基金的资产或其任何 部分进行估值、计算本基金的份额的申购价/赎回价及准备财务报表所收取 的费用;(d) 管理人或受托人所产生的有关本基金的所有法律及专业费用及 收费(包括法律顾问的费用及收费,以及就任何有关本基金的任何目的而展 开法律程序或入禀任何法院而产生的费用及收费),以及其他专业费用及收 费(包括对从本基金中支付的税务责任或向本基金支付的税款补偿作出同意 和/或抗辩,或编制或发行有关本基金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收益、支出、 资产和/或负债的任何账目、报表或报告所产生的任何专业费用及收费);(e) 完全及纯粹由受托人在履行其职务时所产生的支出;(f) 拟备信托契约的补 充契约的开支或其附带开支;(g) 举行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向份额持有人发出 通知的开支;(h) 为本基金份额于任何证券交易所或由管理人挑选并获受托 人认可的交易所取得和保持上市和/或取得和保持本基金的任何认可或批 准,或为遵守任何有关上市、认可或批准的承诺或就有关上市、认可或批 准订立的协议,或监管有关上市、认可或批准的任何规则的费用和开支; 和 (i) 在不损害上述规则的一般性的情况下,公布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价/赎回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价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文拟备、印刷及分发所有报表、 账目及报告的所有费用(包括审计师费用和受托人费用)、拟备及印刷任何销 售文件的开支,以及任何其他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因遵守或涉及任 何法律或规定或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指令(不论具法律效力与否)的任 何变更或推行,或因遵守与单位信托基金有关的任何守则的条文所产生的 开支。  成立本基金的成本估计约为71,000美元。除非管理人获得受托人批准后另 行决定,否则有关成本将在本基金自首个估值日起计的首五个财政年度内 摊销(目前尚未摊销完毕)。如果本基金在开支全部摊销前清算,则这些未 摊销金额将在本基金终止前由本基金承担。  成立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的类别的成本估计约为人民币77万元。除非管 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另行决定,否则成立成本将自发售首日起的首五个财 政年度内在本基金及/或内地销售的类别之间摊销。如在成立成本悉数摊销 前本基金终止或本基金中国内地销售的类别在成立成本悉数摊销前停止在 中国内地销售,则该等未摊销金额将在本基金终止前由本基金承担。  其他关于本基金的收费及开支事宜请参阅基金说明书“开支及收费”一 节。  (七) 收益分配政策  管理人可全权决定是否就任何份额类别作出任何收益分配及收益分配的频率与 金额。具体介绍如下:  1. BC类别 – 累积类别  BC类 – 美元、BC类 – 人民币及BC类 – 港元为资本累积类别,管理人不会 就该等类别宣布或作出任何收益分配。  2. BM2类别 - 每月进行收益分配  BM2类 – 美元、BM2类 – 人民币及BM2类 – 港元为每月收益分配的份额类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 别。该等每月收益分配将以现金分配的形式作出,其现金分配款项通常将 通过内地销售机构以内地销售机构和内地投资者指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内 地投资者可能因收取前述分红款项而须缴纳银行费用。  就该等份额类别而言:  (1) 该等份额类别拟将根据其应占的本基金的相关投资组合的估计年度 收益率宣布收益分配。  管理人将至少每半年审阅估计年度收益率。然而,管理人可酌情决 定随时调整分配率,以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的估计年度收益率的 变更。  内地投资者应注意,此收益分配政策将在未扣除费用及开支的情况 下支付收益分配,并可能在未扣除预扣税的情况下支付收益分配。 本基金的相关投资组合收益率的估计不一定会相等于份额类别所获 得的收入,并可能导致分配已变现及未变现资本收益(如有)以及这 些份额应占的资本。分配资本相当于提取投资者部分原本投资款项 或从该原本投资应占的任何资本收益。  这些收益分配可能导致相关类别的份额净值(或经调整份额净值)即 时减少(继而使相关类别的申购价/赎回价即时减少)。  (2) 若于相关期间,相关份额类别应占的本基金投资收入不足以支付所 宣布的收益分配,则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收益分配从资本中拨付。管 理人亦可酌情决定从总收入中支付收益分配,同时从本基金的资本 中扣除/支付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及支出(导致可供本基金支付 收益分配的可分配收入增加),因此实际上从本基金的资本中支付收 益分配。内地投资者应知悉该等收益分配的影响,并请关注基金说 明书中“从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的风险因素。  该等份额类别最近12个月的收益分配构成(即,从(i)可供分配净收入 及(ii)资本中拨付的款项相对值)的相关信息,将登载于中国内地代 理人网站。 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  (3) 然而,内地投资者应注意,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不宣布收益分配。并 不保证将定期支付收益分配,如作出收益分配,并不保证分配率。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政策可改变,但须事先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以及 提前至少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八) 名义持有及内地注册登记安排  1. 名义持有安排  “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份额,并获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接纳作为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中国内 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 以及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持有人 名册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份额合并 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 规定的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 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 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份额,成为该等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 是该等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基金的中国内地代理人汇丰晋信同意作为内地投 资者的名义持有人,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投资者应仔 细阅读与名义持有人服务相关的条款,并通过书面或电子等方式进行确 认。  2. 登记服务  本基金的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同时担任本基金的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基金提供登记服务。本基金的中国内地代理人委托内 地登记结算机构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基金投资的登记、内地投资 者名册的管理、申购和赎回的清算和交收等服务。  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 (九) 中国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  1. 中国内地代理人  汇丰晋信担任本基金的中国内地代理人。汇丰晋信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公募基金管理资格。  中国内地代理人根据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 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 与内地销售机构及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 告、通信联络、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事项。同时,中国内 地代理人有权将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份额的数据传输以及投资者明细份额登 记职能委托给中登公司。受限于管理人的指示、指令及指导,中国内地代 理人应向管理人和内地投资者提供各项服务。  2. 内地销售机构  申购、赎回的申请可以在中国内地通过中国内地代理人及/或其他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进行。  截至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首日,本基金确定的内地销售机构为汇丰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本基金未来也可能由其他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管理人或中国内地代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 公告。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 二. 与申购赎回有关的重要规定  (一) 份额类别  目前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提供下列类别,且下列类别仅在内地销售:  类别 类别货币 BC 类 – 美元 BM2 类 – 美元 美元 BC 类 – 人民币 BM2 类 – 人民币 人民币 BC 类 – 港元 BM2 类 – 港元 港元  本基金所有名称中含字母“B”的份额类别为仅在内地发售的份额类别。  上述份额类别名称中含字母“C”代表累积类份额类别,即该等份额类别将不会 宣布或支付收益分配。  上述份额类别名称中含字母“M”代表派息类份额类别,且每月进行收益分 配。  上述份额类别名称中含数字“2”代表该等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可能从本基金的 收入及/或资本收益及/或资本中拨付。因此,收益分配可能影响该等份额类别的 税务状况,内地投资者应就投资于不同份额类别咨询适当的税务意见。  各内地销售机构销售的本基金的份额类别以各内地销售机构届时发出的公告为 准。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视情 况在内地销售其他类别的份额或增设其他类别份额以进行内地销售,具体销售 安排详见管理人或中国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 (二) 销售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但不可向未经认可发售 或销售本基金份额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人士(包括美国人士(定义见基金说 明书)、加拿大居民(定义见基金说明书))销售。  (三) 销售场所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管理人或中国内地代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内地销售机构可能调整部分 基金销售网点或销售平台,具体网点或平台名单及开户申购等事项详见内地销 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内地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规定以内地销售 机构说明为准。  (四)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截止时间  内地投资者应当依照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交易时间和交易方 式通过内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除非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内地投资者申购申请或赎回申请(视情形)须由内地销售机构在 该内地销售开放日下午15:00(北京时间)或之前获得。于非内地销售开放日或于 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下午15:00(北京时间)后接获的申请将延至下一个内地销售 开放日处理。  (五) 申购价格和程序  1. 申购方式  本基金申购采取金额申购的方式。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管理人有权决定就每一份额类别分别收取不超过申购金额4.5%的申购费。 目前申购费率为3.0%。管理人可在根据本基金的法律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6 序后,在前述申购费率范围内变更基金申购费率,并提前两个内地销售开 放日通过中国内地代理人网站或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管理人事先认可,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对基金申购费实行一定的优惠。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 用费率。  3.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类别 每份额于发售首日的申购价 BC 类 – 美元 BM2 类 – 美元 10.0000美元 BC 类 – 人民币 BM2 类 – 人民币 人民币10.0000元 BC 类 – 港元 BM2 类 – 港元 10.0000港元  发售首日后,本基金某份额类别于每一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购价即为该份 额类别于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估值时间计算所得的份额净值,并保留至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4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任何进位调整的款项将归入本 基金的基金资产。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价=份额净值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相应份额类别的申购价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舍去。被舍 去部分份额的申购款项将归入本基金的基金资产。 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7  4. 申购申请流程  (1) 申购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将以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即15:00(北京时间))前内 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本基金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登公司或中国内地代理人 不时委托的、并经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向 内地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T+2日 内(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通过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T+n日中n为内地销售开放日)。  如果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退还至内地 投资者。  (2) 申购款项的支付  内地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支付申购款项。除管理人另行 接受外,申购款项和任何适用的申购费应在申购时向内地销售机构全 额支付。若申购款项和任何适用的申购费未在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时 间内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5.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情形的,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 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 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8 (3)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整体额度限制。若在 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 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 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4) 一旦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接近50%,管理人 可决定暂停本基金在内地市场的申购;  (5) 若本基金出现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 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 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 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本基金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包括:  (1) 本基金大部分投资一般进行买卖的任何商品市场或证券市场停市、受 限制买卖或暂停买卖,或管理人一般用作确定投资价格、本基金的资 产净值或每份额申购价或赎回价的工具发生故障;或  (2) 基于任何其他原因,管理人认为不能合理地、及时地或公平地确定管 理人为该本基金持有或订立的大部分投资的价格;或  (3) 出现某些情况致使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将为本基金持有或订立的任何 投资变现并不合理可行,或若将这些投资变现将无可避免地严重损害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或  (4) 在赎回本基金的投资或就本基金的投资付款,或发行或赎回份额时将 会或可能需要汇出或汇入的资金出现延误,或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无 法按正常汇率从速进行;或  (5) 通常用以确定该本基金的大部分投资或其他资产的价值或该本基金的 资产净值或每份额申购价或赎回价的通讯系统及/或工具出现故障,或 管理人认为基于任何其他原因无法合理或公平地确定该本基金的大部 分投资或其他资产的价值或该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或每份额申购价或赎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9 回价,或无法从速或以准确方式确定;或   (6) 管理人认为须按法律或适用的法律程序的规定作出有关暂停;或  (7) 本基金投资于一个或多个集合投资计划,且任何有关集合投资计划的 权益(占本基金资产的重大部分)变现被暂停或限制;或  (8) 管理人、受托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任何与本基金的运作有关的 授权代表的业务运作基于或因瘟疫、战争、恐怖活动、叛乱、革命、 暴乱、骚乱、罢工或天灾而受到重大中断或结束;或  (9) 份额持有人或管理人已决定或发出通知终止本基金。  (六) 赎回的价格和程序  1. 赎回方式  本基金赎回采取份额赎回的方式。  2.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目前在内地销售的各份额类别暂不收取赎回费率。管理人可在根据 本基金的法律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基金赎回费率。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某份额类别于每一内地销售开放日的赎回价即为该份额类别于有关 内地销售开放日估值时间计算所得的份额净值,将所得金额按四舍五入法 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任何进位调整的款项将归入本基金的基金资产。  赎回价=赎回申请日份额净值  总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x 赎回价  赎回费 = 总赎回金额 x 赎回费率 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  可得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可得赎回金额 = 总赎回金额 – 赎回费  4. 最低持有额  就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相关类别的份 额总值的最低持有额如下:  类别 最低持有额 BM2 类 – 美元 BC 类 – 美元 10美元 BM2 类 – 人民币 BC 类 – 人民币 人民币100元 BM2 类 – 港元 BC 类 – 港元 100港元  如赎回申请将导致份额持有人所持类别份额的价值少于本基金的该类别的 最低持有额,则管理人可酌情将该赎回申请视为赎回该份额持有人于该类 别全部所持份额的指示。管理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均可不时酌情同意接 受更低的持有额。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内地投资者通过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购买本基 金的,最低持有量要求为:  类别 最低持有量 BM2 类 – 美元 BC 类 – 美元 1份 BM2 类 – 人民币 BC 类 – 人民币 1份 BM2 类 – 港元 BC 类 – 港元 1份 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1  新增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持有量另有规定的,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为准。  5. 赎回申请流程  (1) 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将以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即15:00(北京时间))前 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本基 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登公司,或中国内 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 T+1日内向内地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 可在T+2日内(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T+n日中n为内地销售开放日)。  (2) 赎回款项的支付  赎回款项在赎回申请经确认后,通常于T+4日内(且在任何情况下自收 到份额持有人正式赎回申请文件之时起不超过一个月,但发生延迟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或受限于相关市场法律或监管限制除外)由受托人 划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赎回款项将于通常情况下 T+10日内划转至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七) 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本基金延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包括:  1. 人民币货币兑换须受制于本基金将款项兑换为人民币的能力,可能导致延 迟支付人民币赎回款项;  2. 如人民币类别出现巨额赎回要求,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延迟支付赎回人 民币类别的任何款项(期限不超过其收到适当书面赎回要求起一个日历 月);  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2 3. 出现基金说明书“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  4. 如提出赎回要求的份额持有人延迟或无法出示管理人、受托人及/或其授权 代表要求的任何信息,管理人、受托人及其授权代表均可延迟支付赎回款 项。  (八) 巨额赎回  为保障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获得受托人批准后,管理人有权将在任何内地销 售开放日赎回(不论是经向管理人出售或由受托人注销份额而进行的赎回)的份额 数目限制为已发行份额总数的10%。在此情形下,有关限额将按比例分配,使得 所有有意于该内地销售开放日赎回份额的份额持有人将赎回相同比例的份额, 未赎回的份额(但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已被赎回的份额)将被拒绝。如部分赎回要求 被拒绝,管理人将安排通知相关内地投资者。  如果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认为,应用上述限额将对有关一位或多位份额持有 人构成过于严苛或不公平的情形,则申请赎回总计不超过已发行的本基金份额 的总数量的1%的任何份额持有额可获全额赎回。  (九) 销售资金交收  内地销售机构、中国内地代理人及管理人/受托人按照资金交收参与各方的约定 流程,在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资金归集账户、中国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 港基金代销账户、以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与 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之间及时办理资金交收。申购资金预计 于T+4日划至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赎回资金预计于T+10日内 划转至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3 三. 内地销售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一) 内地销售机构情况  名称: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22楼 法定代表人: 廖宜建 联系电话: 400-820-8828(汇丰中国卓越理财热线) / 400-820-8878(汇丰中国运筹理 财热线)  (二) 内地投资者的开户及申购具体程序  内地投资者在内地销售机构的开户、申购程序以该等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  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4 四. 各方名录  管理人 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皇后大道中1号 汇丰总行大厦 受托人兼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皇后大道中1号 投资顾问 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皇后大道中1号 汇丰总行大厦 管理人的董事 鲍国贤 (BERRY, Stuart Glenn) 巴培卓 (BOTELHO BASTOS, Pedro Augusto) 刘嘉燕 (LAU, Ka Yin Joanne) 马浩德 (MALDONADO-CODINA, Guillermo Eduardo) 谭振邦 (TAM, Chun Pong, Stephen)  审计师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中环中环遮打道10号太子大厦8楼  管理人的香港律师的近律师行 香港中环遮打道18号历山大厦5楼 内地代理人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管理人的内地律师 通力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6楼和19楼 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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