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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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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5日,根据银监会网站消息,银监会25日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意见》,我行理财子公司在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时,应充分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打破刚性赎回,不得直接或变相宣传和承诺保护资本和收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数据地图: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新闻社记者贾摄。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销售理财产品。金融产品销售机构不得以理财名义或者使用“理财”字样开展其他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活动。
    《意见稿》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一致的金融产品;
    (二)虚假宣传、片面或不当宣传、夸大过往业绩、预测理财产品投资业绩,或发布、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
    (3)利用不说明选择理由、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的业绩基准,推广和推广理财产品;
    (4)将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或其他产品混淆;
    (五)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强行捆绑、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的;
    (六)提供彩票、回扣、实物馈赠、凭证权益、金融产品等销售理财产品;
    (七)违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以谋取机构或人员利益为目的,诱导投资者进行短期、频繁的申购、赎回操作;
    (8)销售人员违反规定代替投资者签署销售业务相关文件,或者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购买理财产品等方面代替投资者。,并持有或安排他人持有本机构代替投资者销售的理财产品;
    (九)为理财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担保,包括部分或全部承诺本金或收益担保;
    (十)利用或者承诺利用理财产品和理财产品销售业务转移或者交换利益;
    (十一)给予、接受或者索取理财产品销售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
    (十二)恶意诋毁、贬低其他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或者其他金融产品;
    (十三)截留、挪用金融产品销售结算资金的;
    (十四)违法违规提供理财产品投资者信息的;
    (十五)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范围开展销售业务,私自推广销售未经本机构批准的理财产品,并将未经本机构批准的理财产品销售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存放在营业网点;
    (十六)未按照协议约定或约定的时间发行理财产品,或者擅自变更理财产品发行日期的;
    (十七)在全国银行业金融信息注册系统注册金融产品并获得注册码前,办理金融产品销售业务,发布金融产品宣传资料;
    (十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情形。
    根据意见稿,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应遵循公正和必要的原则,确保信息收集、处理和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未经客户特别授权,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机构和个人提供客户个人信息和相关理财产品的销售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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