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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力电器股票」东材科技: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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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力电器股票」东材科技: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原标题:东材科技: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208 证券简称:东材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8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0年6月12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317万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2.23元/股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根据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授权,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0年6月1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12名激励对象授予1,317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2.23元/股。现将有关事项 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 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 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 于公司的议案》等议案,公司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 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5月2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年5月28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 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 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 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 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三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 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 公司本次授予情况与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规定的内容一致,主要内容如下: 1、首次授予日:2020年6月12日 2、首次授予数量:1,317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112人 4、首次授予价格:2.23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6、有效期、限售期与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当期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3)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及预留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首次及预留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 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 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 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 一并回购注销。 (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售期满,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 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2020-2021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及预留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首次及预留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以剔除公司全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层 面可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考评结果(S) S≥90 90>S≥80 80>S≥60 S<60 评价标准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标准系数 1.0 0.8 0.6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7、本次实际授予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 授予限制性股票 总数的比例 占本激励计划 授予日公司股 本总额的比例 1 唐安斌 董事长 60 4.14% 0.10% 2 曹 学 董事、总经理 55 3.79% 0.09% 3 李 刚 常务副总经理 50 3.45% 0.08% 4 宗跃强 副总经理 45 3.10% 0.07% 5 李文权 副总经理 45 3.10% 0.07% 6 陈 杰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45 3.10% 0.07%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06人) 1,017 70.14% 1.62% 合计 1,317 90.83% 2.1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8、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四)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权益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 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权益数量与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批 准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权益数量一致。 二、独立董事关于本次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 2、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规定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 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3、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 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合规、有效。 4、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 次授予日为2020年6月12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相 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0年6月1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2名 激励对象授予1,317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2.23元/股。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核 查后,现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3、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 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 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以2020年6月1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2 名激励对象授予1,317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2.23元/股。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没有买 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 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 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 他税费。 六、实施股权激励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实施股权激励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 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6月12 日,将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4,698.86万元,对各期 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万股) 需摊销的总费 用(万元) 2020年 (万元) 2021年 (万元) 2022年 (万元) 1,317 4,698.86 1,948.07 2,225.43 525.36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 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 告为准。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 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 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 率,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 授予条件已满足,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认为: 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及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 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报备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3、《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4、《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5、《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6、《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7、《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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