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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级配资交易软件下载》qq股票大赛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基金更新的招募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05 年 7 月

    重要提示

    本系列基金的募集申请于 2003 年 4 月 1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2

    号文批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系列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系列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系列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系列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系列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中所列示基金业绩为基金过往业绩,其不预示基金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05 年 7 月 3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05 年 6 月 30 日。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

    准。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5

    四、基金托管人 11

    五、相关服务机构 13

    六、基金的募集 1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1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7

    九、基金转换 22

    十、基金的投资 25

    十一、基金业绩 37

    十二、基金财产 40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41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4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48

    十八、风险揭示 51

    十九、系列基金终止与清算 53

    二十、基金的新增、合并、终止与清算 5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56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68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7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76

    二十四、备查文件 76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05 年 1 月

    - 1 -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

    关法规及《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系列基金”

    或“本系列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

    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本系列基金《基金合同》编写,经基金托管人审核,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取得依《基

    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05 年 1 月

    - 2 -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指《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对《招募说

    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 指《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销售代理协议》: 指《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及对该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信托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人民币元;

    系列基金或本系列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其包括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宝

    康债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05 年 1 月

    - 3 -

    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系列基金任何一只或多只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 指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其他董事无关联

    关系的董事;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

    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

    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并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2003 年 7 月 15 日;

    设立募集期: 指 2003 年 6 月 5 日至 2003 年 7 月 11 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设立募集期内,基金投资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列内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

    则将其持有的本系列基金旗下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成本系列基金

    旗下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

    则将其原持有的某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成本公司管理的任何其他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05 年 1 月

    - 4 -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基金的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或其他媒

    体;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以及其他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

    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等。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05 年 1 月

    - 5 -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8 层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总经理:裴长江

    成立日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本:1 亿元

    电话:021-50499588

    传真:021-50499688

    联系人:林志宗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67%的股份,外方股东法国兴业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33%的股份。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郑安国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发行部经理、投资

    部经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

    理、南方证券公司研究所总经理级副所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Christian D’ALLEST 先生,董事,法学硕士。曾任法国兴业银行国际部业务经理、

    国际融资司经理、资本市场司负责人、资产管理司负责人。现任法国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国际部主任。

    王晓薇女士,董事,本科。曾任宝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财务部业务经理、宝钢美洲贸

    易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现任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导。法国巴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E.H.E.S.S.)

    经济学博士毕业,曾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现任复旦大学经

    济学院院长。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05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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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ristian CLERC-BATUT 先生,独立董事,商学本科。曾任 S.N.S.阿尔及利亚子

    公司总会计师、欧尚集团存货部总监、芝加哥子公司总经理、审计部总审计师。现任欧尚

    集团中国及泰国区总经理。

    谢荣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曾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

    吴志攀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教授。曾任北京大学法律系讲师、副教授、教授、

    博导,经济法教研室副主任、系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大学校长助理。现任北

    京大学副校长。

    裴长江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经济师。曾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经理助

    理、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

    陆云飞 (Denis LEFRANC)先生,董事副总经理,文学士,法学士。曾任法国期货

    市场委员会审计员,法国兴业银行法律顾问,法国兴业银行资本市场及资产管理部副经理,

    BAREP 资产管理公司(法国兴业银行集团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法国兴业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Albert Reculeau 先生,监事、监事会召集人,BP Bank 银行专业学位。曾任法兴资产

    亚太区首席执行官;现任 IBK-SG Asset Management(法兴资产韩国)首席执行官。

    贺桂先先生,监事,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曾任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副总

    经理;现任公司营运副总监。

    詹靖女士,监事,女,金融学硕士。曾在 TCL 销售公司人力资源部、华宝信托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业务管理部、基金筹备组、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工作,现在公司

    人力资源部工作。

    2、本系列基金基金经理

    栾杰先生,宝康消费品基金基金经理,硕士。曾任海南港澳资讯产业有限公司研究员,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研究员、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魏东先生,宝康灵活配置基金基金经理,硕士。曾在平安证券公司和国信证券公司从

    事证券研究、证券交易和资产管理工作,2003 年 3 月至 2004 年 5 月在本公司任交易部总

    经理。

    王旭巍先生,宝康债券基金基金经理,硕士。曾在宏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资产管理部从事交易、投资、资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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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公司总经理。

    陆云飞 (Denis LEFRANC)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余荣权先生,投资总监。

    栾杰先生,投资部总经理,宝康消费品基金基金经理。

    童国林先生,多策略增长基金基金经理。

    魏东先生,宝康灵活配置基金基金经理。

    王旭巍先生,宝康债券基金基金经理、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三) 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本系列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系列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系列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证券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证

    券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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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拒绝、干扰、阻挠

    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

    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系列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

    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建立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

    风险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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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

    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

    标准范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

    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

    严格控制以外,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

    和岗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固有财产、各项委托基金财产、其

    他资产分离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

    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

    门,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每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

    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

    在此基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05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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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员工,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修改或完善。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

    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

    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建立保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督察长的任免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司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相关会议,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及遵守法规情

    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

    (4)内控审计风险管理制度

    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

    序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

    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评价各项内控制度

    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议;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公司

    主要领导离任前的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经济违法案件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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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7420

    中国建设银行为国内客户提供全面的商业银行服务和产品,尤其在国内基本建设贷款、

    银行卡、个人住房贷款等业务领域始终保持市场领先地位,并因此积累了广泛的高价值公司、

    个人客户资源。“中国建设银行”已成为中国最受认可的金融服务品牌之一。在英国《银行

    家》杂志 2004 年 7 月公布的世界 1,000 家大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中,中国建设银行列第 21

    位。

    截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为 39,047.85 亿元人民币、贷款总额

    为 22,255.85 亿元人民币、存款总额为 34,893.76 亿元人民币;共有员工 310,391 名。中国

    建设银行还拥有广泛的分销网络,截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在境内外拥有 14,467 家营业机

    构网点及附属子公司、12,457 台自动柜员机和 466 家自助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还通过网上

    银行、重要客户服务系统、95533 客户服务中心和手机银行等渠道为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致力于开拓托管业务市场,基金托管业务已经成为中国建设银行新的特色

    业务。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

    处、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和监督稽核处 7 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

    深圳、辽宁分行设立 4 个基金托管分部。现有员工 50 余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05 年 1 月

    - 12 -

    江先周,基金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建设银行总行行长办公室、国际业务部并担任领

    导工作,全面熟悉建设银行整体业务运作管理,对建设银行国际业务和机构业务具有丰富的

    领导经验。

    罗中涛,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

    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计划部、筹资部、

    国际业务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计划、个人银行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05 年 6 月 30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

    汉博、通宝、通乾、鸿飞、银丰共 11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

    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 3 只子基金)、

    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

    回报、银华-道琼斯 88 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

    选、华宝兴业现金宝(包括 A 类和 B 类)、上投摩根货币(包括 A 类和 B 类)、华夏红利共 22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财产规模达 619.92 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建设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基金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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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各基金的投资运作,并主要采用技术系统监督和人工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基金托管人利用自行开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人工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发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

    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用途及费用等内容进行

    合法合规性监督,无误后再进行划款并记入各基金会计账目。

    每双月定期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监督情况,分别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

    各基金投资运作进行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的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同上)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银行网址: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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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联系人:孙洁

    电话:0755-83195915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

    (3)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5、24、1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5、24、10 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客服电话:400-8888-555

    电话:0755-82493561

    联系人:盛宗凌

    公司网址: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韩星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021-962588

    公司网址:

    (5)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 6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址:

    (6)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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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27-65799560

    传真:027-85481532

    联系人:毕艇

    服务热线:027-65799999

    公司网址: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唐山路 2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服务热线:021-962503

    联系人:金芸

    公司网址: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成立日期:1993 年 8 月 1 日

    电话:0755-82943167

    服务热线:0755-26951111、4008888111

    联系人:黄健

    公司网址:

    (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0294

    服务热线:021-962505

    联系人:孙洪喜

    公司网址: 或

    (10)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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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551)2634400

    传真:(0551)2626941

    联系人:李蔡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公司网址:

    (11)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联系人:赵荣春、郭京华

    电话:010-66568587

    客户服务电话:800-820-1868

    网站:

    (1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 26 楼 2611 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36、36、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务电话:(020)87555888 转各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855 号世界广场 2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855 号世界广场 24 楼

    负责人:颜学海

    联系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联系人:冯加庆

    经办律师:颜学海、冯加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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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 5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联系电话:(021) 61238888

    传真:(021) 61238800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肖峰 陈玲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2 号《关于同意华宝兴业宝康证券投资基金

    设立的批复》核准(核准日期 2003 年 4 月 28 日),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 2003 年 6 月 5 日起向社会公开

    发行,至 2003 年 7 月 11 日止,募集结果为:

    基金名称 认购份额(份)

    认购资金利

    息折成的基

    金份额(份)

    总认购份额(份)

    有效认购

    户数(户)

    宝康消费品基金 1,540,046,055.09 972,078.66 1,541,018,133.75 51,785

    宝康灵活配置基金 1,066,581,834.53 660,666.74 1,067,242,501.27 29,058

    宝康债券基金 1,287,074,041.79 514,940.19 1,287,588,981.98 19,19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3 年 7 月 15 日正式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条规定内容适用于所有基金。

    (一) 基金投资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

    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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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各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本系列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目前的代

    销机构为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网点。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代理人,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条件成熟时,投资人可通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以电

    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三)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系列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系列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系列基金于 2003 年 7 月 28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系列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本系列基金于

    2003 年 9 月 29 日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各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各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

    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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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消,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5、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以书面方式或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系列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 T+2 工作

    日及之后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人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人。

    投资人赎回款按有关规定自成交确认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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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系列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

    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投资人交易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00份,

    如进行一笔赎回后交易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100份,余额做强制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和数额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

    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数

    T日申购价格=T日基金份额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申购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

    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

    T日赎回价格=T日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

    赎回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

    入基金财产。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暂停估值;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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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不可抗力消失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

    5、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05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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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

    净值。

    (九)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内的任一基金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转出申请总数扣除

    申购申请总数和转入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某一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

    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人在提出赎回申请

    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4)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或在一段时间内三次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该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九、基金转换

    (一) 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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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

    任何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办理基金转换。

    (二) 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三) 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系列内基金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本基金管理人于2003年9

    月24日公告,自2003年9月29日开放系列内转换业务。系列基金与本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转换的开始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四) 基金转换公式

    1、基金的转换公式为:

    A=[B×C×(1-D)]÷E

    其中,

    A为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数量;

    B为拟被转换的原基金份额数量;

    C为转换当日原基金份额净值;

    D为转换费率;

    E为转换后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余额对应的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应最迟在

    新的公式适用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 不同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影响投资人的持有基金时间的计算。

    (六) 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

    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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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

    行成交查询。

    (七)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本系列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转换,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额不得

    低于100份。

    (八)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

    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

    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4、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告。

    5、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05 年 1 月

    - 25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消费品基金

    1、投资目标

    分享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消费品各相关行业的稳步成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求长期稳定回报。

    2、投资理念

    恪守投资边界、策略胜过预测。

    3、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和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

    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消费品类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4、投资策略

    本基金看好消费品的发展前景,长期持有消费品组合,并注重资产在其各相关行业的配

    置,适当进行时机选择。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

    的 50%-75%;债券为 20%-45%,现金比例在 5%以上。在极端情况下,比如市场投机气氛浓

    烈、系统性风险急剧增加时,投资比例可作一定调整,但在 10 个工作日内,投资比例将恢

    复正常水平。

    5、选股标准

    运用各相关行业所处成长阶段的分析、历史数据显著性分析以及国际通行的贴现模型和

    相对价值评价指标体系,形成消费品股票综合评级系统,进而构造投资组合。

    6、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 180 指数和深证 100 指数的复合指数*80%+中信全债指数*20%。

    复合指数=

    上证 180 流通市值

    ╳ 上证 180 指数+ 深圳 100 流通市值

    ╳ 深证 100 指数

    成分指数总流通市值 成分指数总流通市值

    成分指数总流通市值=上证 180 流通市值+深圳 100 流通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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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大类资产投资比例的规定与复合指数和中信全债指数的比例配置基本匹配。

    上证 180 指数、深证 100 指数认知度高,具有权威性;中信全债指数是覆盖所有债券的

    指数,能全面反映债券市场情况。

    (二) 灵活配置基金

    1、投资目标

    规避系统风险,降低投资组合波动性,提高投资组合的长期报酬。

    2、投资理念

    把握市场特点,灵活配置资产;稳健投资,追求卓越回报。

    3、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债券投资方面,主要投资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各类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可转债等。股票投资方面,主要投资对象为上证 180 指数、深圳 100 指数的成分股。

    4、核心概念

    由于本产品设计原理较为独特,首先扼要介绍本产品的核心概念。本产品有三个核心概

    念。

    (1) 市场价值中枢

    本基金认为市场价格运动总是处于偏离均衡——回归均衡——再偏离均衡——再回归

    均衡的动态过程之中,市场自身存在纠正偏差、回归均衡的力量,这种均衡位置即为市场价

    值中枢。本基金以市场一段时间内经过成交量加权的指数均值作为市场价值中枢的定量指

    标。

    (2) 仓位和时间的二维管理

    本基金强调时间概念的重要性,认为资本固有其时间价值,亦有其时间风险,应把时间

    与资本一起纳入投资管理的范畴,进行相关的仓位和时间的二维管理,以动态尺度衡量资本

    运作的成本和收益,摈弃单一资本存量的传统静态观念,控制持有较高风险资产的时间,实

    现时间利用上的以小博大。本基金在资产灵活配置和风险控制等投资管理环节使用仓位和时

    间的二维管理。

    (3) 股票投资时机预警系统

    本基金在灵活配置资产的决策和投资过程中,将参考客观、量化的股票投资时机预警系

    统。它是对历史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并进行统计分析得来的,其基本原理是:在市场短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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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枢偏离长期价值中枢,达到显著性水平,即发生小概率事件水平时,发出买卖股票预警提

    示。

    5、设计原理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较大的特点,本产品总体上采取资产灵活配置策略,通过量化

    辅助工具(股票投资时机预警系统)及研究支持,结合自身的市场研判,对相关资产类别的

    预期收益进行动态监控,适时作时机选择,在一定市场阶段可显著改变资产配置比例。通过

    债券市场投资获取较稳定收益,并把握股市重大投资机会,获取超额回报。

    6、投资策略

    采用资产灵活配置策略,以债券投资为基础,并把握股市重大投资机会,获取超额回报,

    同时执行严格的投资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本基金通过量化辅助工具及研究支持,结合自身的市场研判,对相关资产类别的预期收

    益进行动态监控,在一定阶段可显著改变资产配置比例。同时通过仓位与时间的二维管理,

    控制风险,增加盈利。

    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所构建的投资组合将跟踪市场久期,并根据市场利率预

    期变动主动调整,使组合久期适度偏离。股票投资方面,以指数化投资分散非系统风险,增

    强流动性,并通过三层复合保障措施严格控制其投资风险:只有当股票投资时机预警系统发

    出买卖股票提示时,才开始考虑或进行股票市场指数化投资;同时通过仓位与时间的二维管

    理,控制持有高风险资产的时间;并以风险预算管理为“安全气囊”确保基金本金安全,追

    求卓越回报。

    本基金组合投资的基本范围为:债券 20%~90%;股票 5~75%;现金 5%以上。

    7、业绩比较基准

    65%中信全债指数+35%上证 180 指数和深圳 100 指数的复合指数。

    复合指数=

    上证 180 流通市值

    ╳ 上证 180 指数+ 深圳 100 流通市值

    ╳ 深证 100 指数

    成分指数总流通市值 成分指数总流通市值

    成分指数总流通市值=上证 180 流通市值+深圳 100 流通市值

    本基金大类资产投资比例的规定与复合指数和中信全债指数的比例配置基本匹配。

    上证 180 指数、深证 100 指数认知度高,具有权威性;中信全债指数是覆盖所有债券的

    指数,能全面反映债券市场情况。

    (三) 债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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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投资目标

    在保持投资组合低风险和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确保基金财产安全及追求资产长期稳定

    增值。

    2、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以系统化的定量分析技术和严格的投资管理为手段,从市场低效和

    市场转型过程中发掘投资机会,实现投资组合增值。

    3、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包括可转债),现金和回购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与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相关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还会择机进行新股申购,但新股投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总值 20%,所投资的新股上市流通后持有期不超过 1 年,可转换债券不转换成股票。

    4、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类属配置、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特定券种选择等积极投资策略,

    并把握市场创新机会。

    (1)类属配置包括现金、各市场债券及各债券种类间的配置

    主要根据各类属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预期价格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

    估、预期价格下跌的类属,从而取得较高的回报。

    (2)久期偏离

    久期是衡量利率敏感性的一个指标,如果预期利率下降,则应增加组合久期,如预期利

    率上升,则应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该策略的关键是对未来利率走向

    的预测。

    (3)收益率曲线配置

    收益率曲线展示了收益与期限的关系,收益率曲线的形状随时间而变化。收益率曲线配

    置策略是以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为依据建立组合头寸,可以采用集中策略、两

    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

    价格变化中获利。

    (4)特定券种选择

    针对特定的企业债(含可转债)采用逐个分析的方法,具体分析指标包括:经营分析、

    信用分析、收益率分析、税赋分析等,挖掘特定券种的投资价值。

    (5)把握市场创新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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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债券市场转型的具体内容包括:利率市场化;交易主体结构逐步改善;交易品种创

    新,如贴现债券、本息分离债等相继面市,为未来推出利率互换(Swaps)等衍生工具创造

    条件;债券发行方式与交易方式的创新,美国式利率招标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悄然开展的远

    期利率交易,使将来推出利率期货交易成为可能。

    5、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全债指数。

    中信全债指数是覆盖所有债券的指数,能全面反映债券市场情况。

    (四) 投资程序

    1、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它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政策、

    投资策略、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小组提供决策依据。

    2、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下,基金经理小组综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环境、证

    券市场发展趋势等要素的分析判断,按照《基金合同》规定,提出下一阶段本基金类属资产

    配置比例。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

    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小组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4、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所做的决议,参考本公司研究部和其它研究机构

    的研究报告,选择具体的投资目标,构建投资组合。

    5、设置独立的中央交易室,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下达给中央交易室,交易主管在复核

    投资指令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将指令分发给交易员执行。保证决策和执行权利的分离。

    6、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并授权风险控

    制小组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

    督。

    7、基金经理小组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

    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 基金的禁止行为

    1、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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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 -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各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 20%;

    2、 各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3、 各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各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 10%;

    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

    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 3、4 条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八)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 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

    (1) 基金资产组合

    截至 2005 年 6 月 30 日,本基金资产组合列表及图示如下:

    类别 合计(元) 占基金总资产比例

    股票投资 1,009,649,401.01 65.00%

    债券投资 381,128,590.70 24.54%

    银行存款及清算备付金 154,697,916.30 9.96%

    其它资产 7,900,522.30 0.51%

    合计 1,553,376,430.31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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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序号 行业分类 市值(元) 占净值比例

    1 农、林、牧、渔业 778,632.45 0.05%

    2 采掘业 6,811,402.00 0.45%

    3 制造业 510,368,786.06 33.67%

    其中:食品、饮料 197,057,326.71 13.00%

    纺织、服装、皮毛 33,818,773.43 2.23%

    木材、家具 23,908,170.00 1.58%

    造纸、印刷 27,666,085.26 1.82%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22,841,085.73 1.51%

    电子 726,697.15 0.05%

    金属、非金属 42,004,973.10 2.77%

    机械、设备、仪表 112,877,451.14 7.45%

    医药、生物制品 49,468,223.54 3.26%

    其他制造业 0.00 0.00%

    4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51,487,341.79 9.99%

    5 建筑业 2,669,762.16 0.18%

    6 交通运输、仓储业 137,098,812.50 9.04%

    7 信息技术业 58,908,329.60 3.89%

    8 批发和零售贸易 24,471,363.21 1.61%

    9 金融、保险业 39,091,860.12 2.58%

    10 房地产业 50,071,442.96 3.30%

    11 社会服务业 21,120,319.76 1.39%

    12 传播与文化产业 0.00 0.00%

    13 综合类 6,771,348.40 0.45%

    合计 1,009,649,401.01 66.60%

    (3) 基金投资前 10 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股票数量(股) 期末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净值比例

    65.00%

    24.54%

    9.96% 0.51%

    股票投资 债券投资 银行存款及清算备付金 其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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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00519 贵州茅台 2,015,000.00 108,104,750.00 7.1309%

    2 000651 格力电器 6,962,837.00 71,090,565.77 4.6893%

    3 600900 长江电力 7,295,785.00 59,606,563.45 3.9318%

    4 600009 上海机场 2,844,000.00 48,063,600.00 3.1704%

    5 600098 广州控股 8,426,188.00 46,933,867.16 3.0959%

    6 600887 伊利股份 3,009,290.00 39,572,163.50 2.6103%

    7 600036 招商银行 6,450,802.00 39,091,860.12 2.5786%

    8 600033 福建高速 4,253,840.00 35,562,102.40 2.3458%

    9 600383 金地集团 7,200,000.00 30,600,000.00 2.0185%

    10 600177 雅 戈 尔 8,001,370.00 29,445,041.60 1.9423%

    (4) 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种类 市值(元) 占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66,257,974.70 17.5631%

    2 金融债券 99,798,300.00 6.5830%

    3 企业债券 0.00 0.0000%

    4 可转换债券 15,072,316.00 0.9942%

    合计 381,128,590.70 25.1402%

    (5) 基金债券投资前 5 名明细

    序号 债券名称 市值(元) 占净值比例

    1 04 国债⑸ 148,195,830.50 9.7754%

    2 05 农发(01) 50,000,000.00 3.2981%

    3 05 国债(6) 40,930,559.80 2.6999%

    4 02 国债⒁ 40,140,000.00 2.6477%

    5 20 国债⑽ 27,058,536.00 1.7849%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截止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包括伊利股份。该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21 日发布公告称接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本基金对伊利股

    份的投资主要是 2003 年买入,由基金经理决策并按公司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

    该股票属于消费品类上市公司,符合本基金的投资方向。

    2) 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消费品类股票,没有特定的备选股票库。

    3)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其他资产包括:交易保证金 19,606.52 元、应收股利

    98,322.10 元、应收利息 7,437,221.44 元、应收申购款 287,812.11 元、待摊

    费用 57,560.13 元。

    4) 本基金持有的在转股期内的可转换债券明细如下:

    序号 可转债代码 可转债名称 期末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5488 晨鸣转债 11,396,616.00 0.7518%

    2 125822 海化转债 3,675,700.00 0.2425%

    2、 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05 年 1 月

    - 33 -

    (7) 基金资产组合

    截至 2005 年 6 月 30 日,本基金资产组合列表及图示如下:

    类别 合计(元) 占基金总资产比例

    股票投资 730,955,983.54 71.56%

    债券投资 222,401,700.00 21.77%

    银行存款及清算备付金 51,771,381.81 5.07%

    其它资产 16,318,483.43 1.60%

    合计 1,021,447,548.78 100.00%

    (8)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序号 行业分类 市值(元) 占净值比例

    1 农、林、牧、渔业 778,632.45 0.08%

    2 采掘业 34,743,875.13 3.41%

    3 制造业 342,179,339.11 33.59%

    食品、饮料 12,112,646.50 1.19%

    纺织、服装、皮毛 16,148,193.93 1.59%

    木材、家具 9,561,689.72 0.94%

    造纸、印刷 24,227,872.14 2.38%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67,941,498.71 6.67%

    电子 11,111,699.32 1.09%

    金属、非金属 84,006,251.36 8.25%

    机械、设备、仪表 67,624,047.35 6.64%

    医药、生物制品 47,249,332.92 4.64%

    其他制造业 2,196,107.16 0.22%

    4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91,293,268.30 8.96%

    5 建筑业 7,878,488.80 0.77%

    6 交通运输、仓储业 68,790,603.49 6.75%

    7 信息技术业 51,705,083.48 5.08%

    71.56%

    21.77%

    5.07% 1.60%

    股票投资 债券投资 银行存款及清算备付金 其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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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4 -

    8 批发和零售贸易 2,888,297.28 0.28%

    9 金融、保险业 55,315,755.10 5.43%

    10 房地产业 59,943,597.88 5.88%

    11 社会服务业 5,695,735.64 0.56%

    12 传播与文化产业 0.00 0.00%

    13 综合类 9,743,306.88 0.96%

    合计 730,955,983.54 71.76%

    (9) 基金投资前 10 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股票数量(股) 期未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净值比例

    1 000651 格力电器 4,320,000.00 44,107,200.00 4.3301%

    2 600535 天 士 力 2,303,624.00 28,449,756.40 2.7930%

    3 600098 广州控股 4,950,000.00 27,571,500.00 2.7068%

    4 600383 金地集团 6,275,150.00 26,669,387.50 2.6182%

    5 000002 万 科A 8,100,000.00 25,434,000.00 2.4969%

    6 600309 烟台万华 2,074,386.00 23,834,695.14 2.3399%

    7 600900 长江电力 2,821,456.00 23,051,295.52 2.2630%

    8 600036 招商银行 3,789,489.00 22,964,303.34 2.2545%

    9 600308 华泰股份 2,280,975.00 22,490,413.50 2.2080%

    10 600549 厦门钨业 2,154,150.00 20,895,255.00 2.0513%

    (10) 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类别 债券市值(元) 占净值比

    1 国家债券 209,801,600.00 20.5968%

    2 金融债券 0 0%

    3 企业债券 0 0%

    4 可转换债券 12,600,100.00 1.2370%

    合计 222,401,700.00 21.8338%

    (11) 基金债券投资前 5 名明细

    序号 债券名称 市值(元) 占净值比例

    1 20 国债⑽ 93,409,200.00 9.1703%

    2 04 国债⑸ 78,187,000.00 7.6759%

    3 02 国债⒁ 20,070,000.00 1.9703%

    4 海化转债 11,552,200.00 1.1341%

    5 99 国债⑻ 10,101,000.00 0.9916%

    (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管理人没有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 10 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报告期内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2) 本基金股票主要投资对象为上证 180 指数、深圳 100 指数的成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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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5 -

    3)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其他资产包括:交易保证金 160,577.30 元、应收利息

    5,076,355.65 元、应收股利 283,853.69 元、待摊费用 57,560.13 元。

    4) 本基金持有的在转股期内的可转换债券明细如下:

    序号 可转债代码 可转债名称 期末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5822 海化转债 11,552,200.00 1.1341%

    2 126002 万科转 2 1,047,900.00 0.1029%

    3、 宝康债券投资基金

    (13) 基金资产组合

    截至 2005 年 6 月 30 日,本基金资产组合列表及图示如下:

    类别 合计(元) 占基金总资产比例

    股票投资 8,639,204.09 1.28%

    债券投资 654,944,186.55 96.93%

    银行存款及清算备付金 5,526,099.23 0.82%

    其它资产 6,585,800.50 0.97%

    合计 675,695,290.37 100.00%

    (14)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序号 行业分类 市值(元) 占净值比例

    1 农、林、牧、渔业 627,922.45 0.11%

    2 采掘业 1,387,910.00 0.25%

    3 制造业 5,647,676.40 1.00%

    其中:食品、饮料 0.00 0.00%

    纺织、服装、皮毛 571,725.21 0.10%

    木材、家具 413,270.00 0.07%

    造纸、印刷 0.00 0.00%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0.00 0.00%

    电子 1,695,779.41 0.30%

    1.28%

    96.93%

    0.82%

    0.97%

    股票投资 债券投资 银行存款及清算备付金 其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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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6 -

    金属、非金属 948,087.00 0.17%

    机械、设备、仪表 2,018,814.78 0.36%

    医药、生物制品 0.00 0.00%

    其他制造业 0.00 0.00%

    4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业 0.00 0.00%

    5 建筑业 975,695.24 0.17%

    6 交通运输、仓储业 0.00 0.00%

    7 信息技术业 0.00 0.00%

    8 批发和零售贸易 0.00 0.00%

    9 金融、保险业 0.00 0.00%

    10 房地产业 0.00 0.00%

    11 社会服务业 0.00 0.00%

    12 传播与文化产业 0.00 0.00%

    13 综合类 0.00 0.00%

    合计 8,639,204.09 1.53%

    (15) 基金投资前 10 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股票数量(股) 期末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净值比例

    1 600472 包头铝业 369,125.00 1,387,910.00 0.2456%

    2 600970 中材国际 60,527.00 975,695.24 0.1727%

    3 002049 晶源电子 92,558.00 969,082.26 0.1715%

    4 002048 宁波华翔 114,686.00 954,187.52 0.1689%

    5 002047 成霖股份 104,300.00 948,087.00 0.1678%

    6 002045 广州国光 63,467.00 726,697.15 0.1286%

    7 002050 三花股份 67,962.00 688,455.06 0.1218%

    8 002041 登海种业 29,165.00 627,922.45 0.1111%

    9 002044 江苏三友 110,159.00 571,725.21 0.1012%

    10 002043 兔 宝 宝 60,775.00 413,270.00 0.0731%

    (16) 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种类 市值(元) 占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5,287,778.80 4.4754%

    2 金融债券 411,174,241.64 72.7697%

    3 企业债券 0.00 0.0000%

    4 可转换债券 218,482,166.11 38.6670%

    合计 654,944,186.55 115.9121%

    (17) 基金债券投资前 5 名明细

    序号 债券名称 市值(元) 占净值比例

    1 05 农发(04) 121,704,000.00 21.5392%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05 年 1 月

    - 37 -

    2 01 国开(19) 50,840,150.00 8.9977%

    3 05 央行票据 58 50,414,330.00 8.9223%

    4 复星转债 46,774,130.00 8.2781%

    5 雅戈转债 44,887,920.00 7.9443%

    (1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管理人没有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 10 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报告期内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2)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没有特定股票备选库,所投资的前 10 名股票均为按

    基金契约规定在一级市场申购所得股票。

    3)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其他资产包括:应收利息 6,528,240.37 元、待摊费用

    57,560.13 元。

    4) 本基金持有的在转股期内的可转换债券明细如下:

    序号 可转债代码 可转债名称 期末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00096 云化转债 5,633,200.00 0.9970%

    2 100177 雅戈转债 44,887,920.00 7.9443%

    3 100196 复星转债 46,774,130.00 8.2781%

    4 100795 国电转债 15,677,375.00 2.7746%

    5 110036 招行转债 7,763,034.60 1.3739%

    6 110317 营港转债 110,272.20 0.0195%

    7 110418 江淮转债 633,800.00 0.1122%

    8 125488 晨鸣转债 42,579,258.60 7.5357%

    9 125729 燕京转债 8,371,373.85 1.4816%

    10 125822 海化转债 24,092,638.20 4.2639%

    11 126002 万科转 2 21,959,163.66 3.8863%

    十一、基金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05 年 6 月 30 日。

    (一)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

    1、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03/7/15-2003/12/31 4.94% 0.27% -3.13% 0.80% 8.07% -0.53%

    2004/1/1-2004/12/31 8.34% 0.86% -11.65% 1.07% 19.99% -0.21%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05 年 1 月

    - 38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05/1/1-2005/6/30 2.68% 1.07% -8.65% 1.28% 11.33% -0.21%

    2003/7/15-2005/6/30 16.74% 0.82% -21.82% 1.06% 38.56% -0.25%

    2、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比较基准收益率走势对比: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5.00%

    0.00%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2003-7-

    15

    2003-10-

    15

    2004-1-

    15

    2004-4-

    15

    2004-7-

    15

    2004-10-

    15

    2005-1-

    15

    2005-4-

    15

    宝康消费品累计净值增长率 宝康消费品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二)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1、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03/7/15-2003/12/31 4.36% 0.21% -2.59% 0.37% 6.95% -0.16%

    2004/1/1-2004/12/31 4.88% 0.83% -6.01% 0.48% 10.89% 0.35%

    2005/1/1-2005/6/30 -4.60% 1.05% 1.10% 0.56% -5.70% 0.49%

    2003/7/15-2005/6/30 4.42% 0.79% -7.44% 0.48% 11.86% 0.31%

    2、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比较基准收益率走势对比: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05 年 1 月

    - 39 -

    -15.00%

    -10.00%

    -5.00%

    0.00%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03-7-15 03-10-15 04-1-15 04-4-15 04-7-15 04-10-15 05-1-15 05-4-15

    宝康灵活配置累计净值增长率 宝康灵活配置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三)宝康债券投资基金

    1、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03/7/15-2003/12/31 3.34% 0.09% -2.33% 0.12% 5.67% -0.03%

    2004/1/1-2004/12/31 3.04% 0.35% -1.95% 0.13% 4.99% 0.22%

    2005/1/1-2005/6/30 2.20% 0.26% 8.94% 0.11% -6.74% 0.15%

    2003/7/15-2005/6/30 8.82% 0.28% 4.33% 0.13% 4.49% 0.15%

    2、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比较基准收益率走势对比: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05 年 1 月

    - 40 -

    -10.00%

    -5.00%

    0.00%

    5.00%

    10.00%

    15.00%

    03-7-15 03-10-15 04-1-15 04-4-15 04-7-15 04-10-15 05-1-15 05-4-15

    宝康债券累计净值增长率 宝康债券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系列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6 个月内达到规定的资

    产组合,截至 2004 年 1 月 15 日,本系列基金的各基金均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资产配置

    比例。

    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基金的申购赎回费、

    基金转换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所述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十二、基金财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包括: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

    5、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资产等。

    基金资产总值为上述各项财产的价值总和。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05 年 1 月

    - 41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各基金财产分别以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和宝康债券

    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合名义的方式开立证券账

    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固有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固有财产,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

    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 估值日

    本系列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

    (1)上市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1

    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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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 -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

    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不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

    第(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

    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可转换债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应收利息)进行估值;

    (4)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不含息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估值。不含息成本是

    指取得债券成本(不含应计利息),市价是指银行间同业市场公布的加权平均价,如果

    该日没有交易的品种,以最近一日的市场平均价为基准;如该债券长期没有交易或交易

    异常,按第(6)条处理;当成本与市价不一致时,取最低价;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1)

    -(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

    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

    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 估值程序

    各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资产净值

    的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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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 -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错误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基金合同》中错

    误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

    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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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在各基金范围内进行。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

    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下称“再投资方式”);自本

    更新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起,本基金新增的投资人如果没有明示的,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

    方式;

    3、同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该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当年《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完成。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各基金收益的范围、各基金净收益、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两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 10 元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不足 0.01 份基金份额的部分截掉归基金财产。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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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证券交易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本系列基金共同承担的基金费用按照 1/n 的比例由各基金分摊。(n = 本系列基金所

    包含基金的数目。)除各基金个别清算、单独公告及其他由基金管理人依公允的原则决定经

    托管人认可的只涉及某基金所产生的费用由该基金独自承担外,其他基金费用均为本款所

    称之本系列基金共同承担的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项目

    消费品 灵活配置 债券

    年管理费率 1.5% 1.3% 0.6%

    计算方法 H=E×1.5%÷当年天数 H=E×1.3%÷当年天数 H=E×0.6%÷当年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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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

    项目

    消费品 灵活配置 债券

    年托管费率 0.25% 0.25% 0.20%

    计算方法 H=E×0.25%÷当年天数 H=E×0.25%÷当年天数 H=E×0.20%÷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首次发行中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自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

    另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按有关法规列支;若本系列基金发行

    失败,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法规列支。

    (4)本条第 1 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根据《基金合同》,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申购费

    本系列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基金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消费品 灵活配置 债券

    大于等于 500 万 1000 1000 1000

    大于等于 200 万,小于 500 万 0.5% 0.5% 0.4%

    大于等于 100 万,小于 200 万 1.0% 1.0% 0.6%

    小于 100 万 1.2% 1.2% 0.8%

    申购费用用于本系列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价格和份数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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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7 -

    T 日申购价格=T 日基金份额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申购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

    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的赎回费

    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基金

    持有天数

    消费品 灵活配置 债券

    730 天以下 0.5% 0.5% 0.3%

    730(含)-1460 天 0.3% 0.3% 0.3%

    1460 天以上(含) 0.3% 0.3% 0%

    赎回费用 50%归注册登记机构,50%归基金财产所有,作为对其他持有人的补偿。

    赎回价格和金额的计算:

    T 日赎回价格=T 日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

    赎回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

    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两日内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3、基金转换费用

    系列内基金间转换费率为 0.4%,其中 25%计入转出基金的财产。系列基金与本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基金的转换公式为:

    A=[B×C×(1-D)]÷E

    其中,

    A 为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数量;

    B 为拟被转换的原基金份额数量;

    C 为转换当日原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换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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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为转换后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余额对应的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三) 基金的税收

    本系列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各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各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各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各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各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后在两日内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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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9 -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实施准

    则、等有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布《招募说明书》。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本系列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 定期报告

    各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等有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定期报告包括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在指定媒体公告,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同时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年度报告:各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公告。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半年度报告:各基金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公告。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各基金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 各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05 年 1 月

    - 50 -

    (六)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并在公告的

    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七)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临时

    报告与公告的事项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系列基金/基金的运作方式;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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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 -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变更;

    23、任一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24、任一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

    25、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结束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

    26、系列基金/基金的终止和转型;

    27、基金的合并;

    28、新增基金;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将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基金资产净

    值公告等公告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处,投资人可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

    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八、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系列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系列基金财产产生潜在风

    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

    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05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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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

    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

    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本系列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财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

    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财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3、投资风险

    本系列基金的消费品基金存在消费品各行业配置和品种选择的风险,灵活配置基金存

    在基金管理人对资产类别收益变化的预期和把握能力不够的风险,债券基金存在利率风险。

    三只基金都会受到所投资证券表现的影响。股票市场波动性比较大,股票上市公司的业绩

    也难以预计,这些都会反映到股票价格的涨跌上,从而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债券尤其是国

    债的表现相对稳定,但同样会受到诸如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市场本身的影响从而造成债券

    价格变动,企业债和金融债的投资还会受到债券本身信用评级变化的影响,这些都会给投

    资人带来收益变动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

    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如果基金财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转换风险

    本系列基金中的任一基金中止,都将导致投资人不能从其他基金转换到该基金,从而

    给转换带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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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

    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 声明

    1、本系列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系列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系列基金的销售外,本系列基金还通过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

    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系列基金终止与清算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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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所有基金均出现终止,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系列基金终止;

    2、在基金数不到两只时,基金管理人在一年内未能增加一只以上基金的,则本系列

    基金终止,剩余的基金作为独立的基金存续;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4、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系列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担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系列基金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系列基金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

    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基金财产或者对基金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基金清算请求。

    (二) 基金清算小组

    1、自系列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清算小组在成立后五个

    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 基金清算程序

    1、 系列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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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至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 基金清算的公告

    系列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3 个工作

    日内公告。

    (七)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的新增、合并、终止与清算

    (一)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本系列基金可新增基金:

    1、原有的基金运作规范,经营正常;

    2、经中国证监会按照基金设立审核程序审核通过。

    (二)基金的合并

    当两只或两只以上基金合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经基金管理人提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进行合并。

    (三)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1、基金的终止事由

    前述第十七章系列基金终止事由出现,相应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基金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该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

    的权利时,可以留置该基金财产或者对该基金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2、基金的清算

    基金清算所涉基金清算小组成立期限及人员组成、清算程序、清算费用、基金财产清偿

    顺序、基金清算公告和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留时间均从以上关于基金清算第 1 至 6 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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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独立管理基

    金财产;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调整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人认购费、申购

    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

    失,以其自有财产承担;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本系列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

    本《基金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托管

    人,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选择适

    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

    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终止销售代理协议的执行,更换销

    售代理人,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选择、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基金转换申请;

    (10)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相应基金财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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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义务;

    (11)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代

    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2)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3)充分考虑本系列基金的特点,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或

    委托合格机构代为办理;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

    构代理该项业务;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和受托管理资产相互独立,

    确保分别管理、分别核算、计账;保证本系列基金的各基金之间及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在财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

    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擅自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7)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托管人依照本《基金合同》及

    相关法律规定对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合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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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

    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每一基金份额净值;

    (10)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1)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

    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3)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该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不谋求对基金财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6)编制各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各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完整记录 15 年以上;

    (17)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基金管理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

    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目的处分基金财产或者因违背《基金合同》

    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

    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确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

    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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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

    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系列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

    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

    管人固有财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

    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本《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擅自将任何基金财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

    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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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本《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

    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基

    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

    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各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事项符合《基

    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

    文件的规定;

    (14)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

    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5)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7)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事

    务的完整记录等 15 年以上;

    (1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及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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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

    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赎回、申请基金转托管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份额;

    (5)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基金转换;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依照本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

    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义务;

    (9)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

    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

    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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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系列基金只有一个统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提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

    的事项可能涉及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则该事项须经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方能生效;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认为该事项只涉及部分基

    金的持有人利益,则可以召集由相应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列席该会议,但对该事项无表决权。

    1、 召开事由

    本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分共同事由和单独事由。

    (1)有以下共同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a、 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b、 决定终止本系列基金或转型;

    c、 更换基金管理人;

    d、 更换基金托管人;

    e、 本系列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f、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系列基金的同一共同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g、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h、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系列基金的共同事宜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i、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单独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相应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a、 决定终止某基金;

    b、 单独或合计持有某基金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该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c、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仅涉及某基金的事宜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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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

    d、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b、 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c、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d、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f、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但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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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

    少一种报刊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4、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系列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适用于就共同事由和单独事由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其中,就共同事由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各基金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就单独

    事由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仅须该单独事由所涉及的基金满足以下条件:

    (1)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a、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b、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不含 50%)。

    (2)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b、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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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5 -

    c、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d、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

    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e、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

    《基金合同》、终止系列基金/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之间或与其它

    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10 天的间

    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系列基金(基金)总份额 10%

    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共同事由(单独事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或某只特定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2)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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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10 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3)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 一般决议

    a)对于共同事由的一般决议须经各基金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均获得

    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b)对于单独事由的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该单独事由涉及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即为有效。

    b、 特别决议

    a) 对于共同事由的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均通过方为有效;

    b) 对于单独事由的特别决议仅需参加大会的单独事由所涉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本系列基金/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7、 计票

    (1)现场开会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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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c、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通过之日五日内由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1、 《基金合同》的修改

    (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修改《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基金合同》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3)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

    者《基金合同》的修改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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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1) 当出现本《基金合同》所述基金终止的情形时,本系列基金或本系列基金旗下基

    金方可终止。

    (2) 只有在本系列基金终止并完成清算的情形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予公告后本《基

    金合同》方能终止。

    (四)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

    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的效力

    1、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结

    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持有本系

    列基金份额即表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2、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十份,除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持两份外,基金发

    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

    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8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成立日期:200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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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基金字[2003]19 号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在中国境内从事基金管理、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监督和检查内容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本系列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

    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如投资组合比例违规应于当日或次日回函,其他情况应于三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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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要求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

    理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是否及

    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

    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

    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要求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于三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要求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

    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财产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本系列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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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要为本系列基金的三个基金分别开立三个独立的账户,每个基金的资金都

    要分别保管。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3)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4)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方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

    (5)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完整地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各项正当指令。因未及时执行指令

    对基金或基金管理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 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的临时验资专

    户;该验资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文开立;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发起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应出具书面确认。

    (3) 验资报告出具后,《基金合同》生效。若基金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基金合同》

    不生效,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 本系列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托管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系列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系列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系列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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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托管人与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的联名名义分别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三个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系列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系列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清算备付金账户开立和管理

    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

    规定办理,用于证券资金清算。

    6、 国债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理各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会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托管人代理各基金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代各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本系列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

    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7、 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凭

    基金管理人指令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8、 证券账户卡保管

    证券账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9、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系列基金的其他实

    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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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并保管基金投资运作中的各类合同,基金管理人签署相

    关业务合同后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签署除基金投资运作外的但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合同时,应通知对方并得到对方书面认可后方可签署。除基金投资运作外的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合同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本系列基金三只基金的资产净值独立计算,每只基金资产净值是指该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该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3、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4、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予以公布。

    5、 根据《试点办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系列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则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6、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资产估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计算过程有误导致净值

    计算错误,从而给基金或基金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偿;待明确错误方后

    再进行责任分摊,依据双方责任的大小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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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并保管。

    (六)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1、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2、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3、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事由造成本系列基金更换基金托

    管人;

    (3) 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事由造成本系列基金更换基金

    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 资料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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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账户卡及开户确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的一个月内向投资人寄送账户卡及开户确认书。

    2、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结

    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

    结束后 1 个月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 红利再投资

    本系列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系列基金,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免收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和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定义

    本系列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

    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不受日常申购中"首次申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元,每次追加申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元"的限制。

    本系列基金自 2004 年 7 月 19 日起开始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2、适用投资人范围

    本系列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即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3、办理场所

    投资人可在中国建设银行下属各代销网点办理本系列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待条件成熟时,本公司还将选择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

    4、办理方式

    (1)凡申请办理本系列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人须首先开立华宝兴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本系列基金销售机构规定;

    (2)投资人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指定资金账户卡到本系列基金指定的销

    售机构网点柜面申请办理本系列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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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的规定。

    5、撤销方式

    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撤销,须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

    基金销售网点柜面提出申请。

    (四) 电话交易服务

    华宝兴业自动电话语音交易系统,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电话交易服务。

    (五) 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与基金经理(或投

    资顾问)的定期在线交流服务以及网上查询服务。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提

    供网上交易服务。

    (六) 资讯服务

    1、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可拨打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021-38784747,该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传真:021-50499663、50499667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

    电子信箱:fsf@fsfund.com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备投资人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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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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