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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简称:奥特维 股票代码:688516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Wuxi Autowell Technology Co.,Ltd. (无锡珠江路 2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2020 年 5 月 20 日 特别提示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维”、“本公司”、“发行 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 公 司 提 醒 广 大 投 资 者 认 真 阅 读 刊 载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bbwbbw欧美肥妇免费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 5 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 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子公司跟投股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信达证券奥特维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信达证券奥特维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2号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配售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公开发行 24,670,000 股,发行后总股本 98,670,000 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20,220,359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0.49%,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市盈率处于较高水平 本次发行价格 23.28 元/股对应的本公司市盈率如下: (1)23.4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4.8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1.2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3.1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本公司所在 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截止 2020 年 5 月 7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43.87 倍。本次发行价格所对应的发行人 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市盈率为 33.15 倍,虽然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下游行业的关键技术或技术路线发生重大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产品主要服务于晶体硅光伏行业、锂动力电池行业的特定工艺,该等下游行业的关键技术或技术路线存在发生重大变化的可能性。 当前我国光伏行业中晶体硅太阳能电池占主导,但若钙钛矿电池技术、薄膜太阳能电池技术等取得显著进步,侵蚀甚至取代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的主导地位,则可能使公司现有产品体系的市场需求出现大幅下降。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的具体工艺、技术若发生重大变化,亦可能对公司产品的适用性造成不利影响。举例来说,当前光伏组件环节的工艺主要有三种,其中常规组件中 5 主栅组件占存量市场的主导地位,多主栅组件渗透率快速提升并逐渐成为增量市场的主流,叠瓦组件正在积极测试和验证。公司目前服务于前两种工艺的常规串焊机、多主栅串焊机已成熟量产且市场占有率较高。如前所述,行业内叠瓦机目前处于推广验证阶段,公司虽然已于 2019 年取得叠瓦机的销售订单,但尚未大规模销售。如果未来叠瓦组件渗透率大幅提升,而公司的叠瓦机届时未能得到市场的高度认可,则有可能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构成不利影响。 锂动力电池的主要应用领域之一是新能源汽车行业。目前,锂动力电池是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主流技术路线,但不排除氢燃料电池或固态电池等其他类型电池成为主流技术路线的可能性。另外,锂电池的三种主要封装形态(圆柱、方形和软包形态)对应的出货量也可能发生变化。 若下游行业受技术进步、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其关键技术或技术路线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改变现有的供需关系,从而影响甚至根本性地改变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 (二)研发布局与下游行业发展趋势不匹配的风险 公司下游行业技术进步迅速。为应对这一特点,公司投入大量资源对下游行业的工艺和市场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研发与技术储备。目前,公司的主要研发布局具体情况如下: 下游行业 应用领域 现有产品持续优化升级 储备产品开发 光伏组件 多主栅串焊机、激光划片机、串检 叠瓦机、光伏组件叠焊机 模组 光伏 光伏硅片 硅片分选机 - 光伏电池片 - 光注入退火炉 锂电模组 圆柱型锂电池(21700)模块自动化 车载动力电池模组自动化 锂电 PACK 装配线 生产线、圆柱电芯外观分 选机、方形模组 PACK 线 半导体 半导体封装 - 半导体键合机 注:储备产品指没有形成订单或没有形成批量订单的产品 若研发布局与下游行业发展趋势不匹配,可能出现浪费研发资源,错失发展机会,甚至丧失细分市场优势市场地位等不利情形,从而影响公司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三)多主栅串焊机替代常规串焊机的风险 目前,多主栅技术组件渗透率快速提高,多主栅串焊机正在替代常规串焊机,成为主流市场需求。相应地,公司的多主栅串焊机的在手订单金额、发出商品余额均达到了较高水平。2019 年末,公司多主栅串焊机发出商品余额达 2.22 亿元。2019 年末,公司的多主栅串焊机在手订单达 7.77 亿元(含增值税),且报告期后该机型在手订单规模仍保持较快增长。公司为执行该等订单,组织了相关的采购与生产,导致与多主栅串焊机相关的存货增加。 如因多主栅技术路线发生不利变动、客户调整产能建设计划等原因,可能使得公司面临发出商品最终无法实现销售、已签订的订单被取消等情形,从而增加公司相关资产减值风险,进而对现金流、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四)技术侵权风险 德国帝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国帝目”)曾于 2019 年 9 月 5 日、 2019 年 10 月 10 日分别向公司发送律师函,认为公司涉嫌侵犯其持有的中国授 权发明专利 ZL200680049917.4“太阳能电池连接装置及其带保持装置和输送装 置”(以下简称“争议专利”)的所有权,并提出就专利许可费及其缴纳方式并要求公司给予书面答复。公司基于评估,认为其技术与德国帝目所持“争议专利”技术有一定差异,但有意愿通过合作获得专利许可,并自 2019 年 9 月开始持续通过邮件、面谈等形式与德国帝目进行了商务谈判,长期未达成共识。2020 年 5月,帝目自动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帝目”)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侵害德国帝目的发明专利权。 2020 年 5 月 19 日,公司与德国帝目、苏州帝目签署了《专利转让协议》及 其《补充协议》,约定公司支付 150 万欧元以取得德国帝目持有的“争议专利”的所有权,公司在中国以外的德国、美国、西班牙等国或地区销售、许诺销售买方设备时,三方就上述地区的销售专项协商处理。公司已于当日向苏州帝目支付了第一笔 600 万元人民币作为公司付款的保证,苏州帝目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德国帝目、苏州帝目已出具《说明函》说明将立即撤回诉讼。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葛志勇、李文已出具承诺:“因奥特维向德国帝目购买标的专利而支付的 150 万欧元均由本人承担,本人将在标的专利所有权变更登记完成后 3 个月内向奥特维予以支付。” 公司虽已与德国帝目、苏州帝目签署了《专利转让协议》,但不能排除公司未来发生其他侵权事项或纠纷的风险。 (五)公司产品单一、主要收入来自光伏设备产品,但市场占有率较低引致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较为单一,主要收入来自光伏设备产品,其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4.42%、87.87%和 88.73%。同时,公司光伏设备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较低。光伏行业产业链较长,涉及设备类型众多,2018 年国内光伏设备市场 总规模达 220 亿元。公司 2018 年光伏设备实现收入 5.15 亿元,占全行业市场规 模的比例为 2.34%。 受此影响,如光伏行业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光伏设备行业竞争加剧,特别是行业内大型企业利用资金、技术等优势加大对公司主要产品的竞争,则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六)市场需求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客户主要来自光伏行业和锂动力电池行业,其中以光伏行业为主。因此,若该等行业的需求下滑,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下游行业产业政策不利变化风险 光伏行业、新能源汽车行业(锂动力电池的主要应用领域)均属于战略新兴产业,其发展过程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政策支持,该等政策支持对激发需求发挥了重大作用。随着行业规模扩大以及技术进步、成本下降加快,国家对该等行业的扶持政策呈现减弱趋势。 报告期内,国家对光伏行业的产业政策进行多次调整,其中《关于 2018 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531 新政”)通过限规模、降补贴等措施,大幅降低了政策扶持力度,从而导致我国 2018 年度新增光伏装机量同比减 少 16.58%,我国 2019 年度新增光伏装机量同比减少 31.6%。公司 2018 年度光 伏组件设备销售收入同比下降了 27.96%,一定程度是受“531 新政”引发的市场波动影响所致。而且,“531 新政”造成光伏产品价格大幅下降,一定程度上也对公司的产品价格、销售回款造成了不利影响。如我国或其他主要光伏应用国家对光伏行业的政策有进一步不利变化,有可能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的产业政策亦进行了调整。2019 年 3 月 26 日, 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发改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 号),对新能源汽车补贴进行了较大幅度下调。如果相关产业政策进一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会对我国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的销售规模、盈利能力等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销售规模、经营业绩等造成不利影响。 2、下游行业发生不利变动的主要影响 除了前述因素外,光伏行业、锂动力电池行业的市场需求还受宏观经济、下游行业产能投资周期、技术发展变化、消费者偏好等因素影响。 下游行业,特别是光伏行业,若发生不利波动,将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放慢或减少产能投资,可能对公司新签订单规模、销售价格等产生不利影响;(2)对已签订单进行变更或推迟对公司产品的验收,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业绩;(3)收紧新签订单的付款条件、延长应收账款的支付周期等,从而对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如果光伏、锂动力电池等行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出现经营业绩下滑、资产减值、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下降等不利情形。 (七)锂电设备业务经营风险 1、锂电业务发展不及预期带来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锂电板块业务处于培育期,其市场开拓不力,持续亏损,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科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销售收入 5,240.49 3,172.06 4,326.97 净利润 -1,244.52 -2,737.76 -2,238.99 若未来该部分业务发展持续不及预期,将对公司经营业绩、现金流造成不利影响。 2、下游锂动力电池行业和客户不利变动引致的资产减值风险 受补贴大幅下降、汽车市场整体下行等因素影响,我国新能源汽车销售短期 承压,2019 年 7 月-2020 年 1 月销量连续 7 个月同比下降。叠加产能结构性过剩 等因素,当前我国锂动力电池行业竞争激烈、内部分化较大,其中部分企业出现了产能利用率不足、现金流紧张等不利情形。受锂动力电池行业和客户不利变动影响,公司锂电设备业务相关的存货、应收账款等资产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减值。如公司客户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近期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公司已于 2019 年 12月末对该公司应收账款按余额的 50%补充单项计提坏账准备至 175.74 万元。如未来继续发生锂动力电池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锂电设备客户经营状况持续恶化等不利变动,则可能引致公司相关应收账款、存货等资产需进一步减值,从而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现金流量等造成不利影响。 3、产品与下游行业发展趋势不匹配的风险 报告期内,方形电池为国内锂动力电池市场的主流产品且其 2018 年以来的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GWh 封装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形态 新增装机量 市场占有率 新增装机量 市场占有率 新增装机量 市场占有率 圆柱 4.17 6.68% 7.11 12.48% 10.24 28.10% 方形 52.73 84.53% 42.25 74.15% 21.47 58.92% 软包 5.49 8.80% 7.62 13.37% 4.73 12.98% 合计 62.38 100.00% 56.98 100.00% 36.44 100.00% 数据来源:高工产业研究院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推出的主要锂电设备产品为圆柱和软包模组 PACK 线,方形模组 PACK 线仍在开发阶段。报告期内,受方形锂电池市场占有率提高等因素影响,公司圆柱、软包模组 PACK 线的市场开拓不及预期,销量较小,且部分项目因市场竞争激烈而销售价格较低,导致报告期内公司锂电设备业务收入 规模较小,分别为 4,326.97 万元、3,172.06 万元和 5,240.49 万元。未来,若下游 圆柱、软包锂电池市场持续发展缓慢甚至萎缩,且公司方形模组 PACK 线产品研发、推广不及预期,则可能对公司锂电设备业务的市场拓展和经营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八)下游光伏、锂电池行业竞争激烈引致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及国家扶持政策推动,光伏行业、锂电池行业企业不断扩大产能。受国家补贴退坡等因素影响,公司下游行业的终端需求有所波动,使得当前公司下游光伏、锂电池行业竞争激烈,并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一方面,该等下游厂商有较大的降本压力以应对激烈的行业竞争,从而压低公司产品销售价格,并引致公司毛利率下降。如“531 新政”出台后,国内光伏装机量急剧下降,加剧了行业竞争,光伏产品价格大幅下降压力快速传导至光伏设备领域,继而导致公司 2019 年光伏设备的产品价格及毛利率下降。另一方面,激烈的行业竞争使得部分下游企业可能出现经营困难甚至破产清算的情形,从而使得公司对特定客户的相关存货、应收账款等资产存在不同程度的减值风险。以锂动力电池行业为例,受我国新能源汽车销售短期承压、产能结构性过剩等因素影响,该行业当前面临较大压力,行业内竞争激烈。公司的部分客户如郑州比克的信用风险增加,导致公司对其应收账款减值风险增加。 (九)主要产品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常规串焊机、多主栅串焊机、硅片分选机存在毛利率下降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产品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销售单价(万元) 93.58 97.65 99.21 常规串焊 台均成本(万元) 69.08 67.77 61.39 机 毛利率 26.18% 30.60% 38.12% 销售单价(万元) 132.10 154.78 - 多主栅串 台均成本(万元) 92.91 104.49 - 焊机 毛利率 29.67% 32.49% - 销售单价(万元) 137.78 173.10 173.08 硅片分选 台均成本(万元) 99.41 101.74 84.88 机 毛利率 27.85% 41.23% 50.96% 报告期内,光伏行业的客户为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光电转化效率,实现平价上网,不仅要求设备厂商提高产品的性能和产能,导致设备厂商台均成本上升,还不断压低设备价格,提高设备的性价比。而且,设备行业产能扩张弹性较大的特点,导致行业内竞争较为激烈。另外,光伏行业设备国产化、下游行业扶持政策的不利变化等因素,也会对光伏设备的价格和毛利率造成不利影响。 除此之外,公司锂电设备(主要产品为模组 PACK 线)目前仍处于培育期,业务规模尚较小,其毛利率波动较大。 产品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销售单价(万元) 1,295.00 757.03 2,158.12 模组 PACK 台均成本(万元) 1,009.44 758.47 1,400.23 线 毛利率 22.05% -0.21% 35.12% 未来,不排除因下游客户议价要求、行业竞争、扶持政策不利变动等原因使得公司的上述产品持续出现价格下降、成本上升、毛利率下降的情形,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十)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公司应收账款规模较大且逾期比例较高,2017 年末、2018 年末和 2019 年末 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21,699.32 万元、30,049.00 万元和 37,434.34 万元,占总 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6.88%、31.64%和 27.12%;报告期内,公司部分下游客户未 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应收账款,导致公司报告期各期末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时点统 计的逾期款项金额较大,分别为 8,643.66 万元、15,420.51 万元和 20,138.07 万元, 占对应时点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39.83%、51.32%和 53.80%。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应收账款及逾期应收账款未来有可能进一步增加。公司的部分客户应收账款可能无法全额回收,如郑州比克 351.48 万元应收账款尚未收回且已出现风险迹象、公司为加快远东电池(原远东福斯特)回款于 2019 年下半年减免了其应收账款 200.00 万元。目前,公司除郑州比克外,还存在 11 家回款异常的客户,对应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合计 1,079.11 万元,公司已对其中 6 家客户(对应应收账款余额合计 1,030.76 万元)提起诉讼,并对该等应收账款累计已计提减值准备 697.15 万元。如果公司的应收账款不能及时足额回收甚至不能回收,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性现金流等产生不利影响。 (十一)存货跌价相关风险 1、存货跌价风险 公司的存货数额较大,截至 2017 年末、2018 年末和 2019 年末存货的账面 余额分别为 29,365.97 万元、39,679.33 万元和 61,166.97 万元。其中,发出商品 占比较高,占报告期各期末存货比例分别为 49.92%、52.33%和 55.52%,主要是公司销售的设备类产品自发出至客户验收存在较长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周期所致。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的要求并结合存货的实际状况,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但仍不能排除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或其他难以预计的原因,导致存货无法顺利实现销售,或者存货价格出现大幅下跌的情况,使得公司面临存货跌价风险。 2、存货发出至客户验收周期较长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销售收入主要来自设备类产品。通常,该等产品自发出至客户验收的周期较长,从而导致大额资金经营性占用,报告期内的发出商品余额 分别为 14,660.96 万元、20,763.57 万元和 33,959.83 万元。若客户不能及时验收 公司的发出商品,不仅影响公司的收入确认,并可能加大公司收入的波动性,还将增加存货占款和延长公司货款回收周期,一定程度上增加公司的流动性风险。 (十二)经营业绩季度间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下游光伏行业集中度较高,且该等行业客户为产能投资而采购公司 设备存在非均匀、非连续等特征,导致公司各季度间的订单存在较大波动,此外,受产品生产周期、下游行业经营环境、客户经营状况、产品成熟度等因素影响,公司订单的生产、验收周期也存在一定的波动,从而使得公司各季度的营业收入存在较大波动。另一方面,公司的期间费用支出有较强刚性,季度间波动相对较小。因此,公司各季度间的经营业绩存在较大波动。 (十三)税收优惠风险 公司生产的设备产品采用自主研发、设计的软件进行操作或控制,截至 2019 年 12 月31 日,公司就该等软件已取得 59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 48 项软件产品。 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等文件,公司销售设备搭载的自主开发操作系统软件等可作为嵌入式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公司于 2015 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 2018 年 11 月通过了高新技术 企业复审(证书编号:GR201832003165);智能装备公司亦于 2018 年 11 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83200177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提出复审申请,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上述公司相应期间内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报告期内,公司的税收优惠及其占公司的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增值税即征即退(1) 2,215.11 2,634.73 2,458.43 所得税优惠(2) 769.55 575.31 867.37 税收优惠合计(3)=(1)+(2) 2,984.66 3,210.04 3,325.80 利润总额(4) 8,232.15 5,696.59 3,825.60 税收优惠占利润总额的比例(5)=(3)/(4) 36.26% 56.35% 86.94% 若出现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取消、优惠力度下降、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利变化,则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四)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引致的经营风险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以来,国内多个省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并采取延迟复工等管控措施。另外,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已在全球蔓延,部分国家疫情较为严重,并采取了相应的管控措施。 上述疫情及相关管控措施短期内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如本次疫情延迟了复工时间,对公司的原材料供应、生产安排、客户端安装调试等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增加了公司因在手订单规模快速增长而导致的交付 压力。2020 年 2 月,公司原计划生产出库各类设备 100 台,最终完成各类设备 生产出库 40 台。2020 年 2 月,公司计划完成对 136 台各类机型设备的安装调试, 最终仅完成其中 58 台。除此之外,停工期间,公司正常向员工支付薪酬,从而对短期生产成本造成了一定不利影响。 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受疫情的影响已大幅降低。(1)公司严格按照《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20 号)及 所在地相关规定,自 2020 年 2 月 10 日起陆续复工,截至 2020 年 3 月末,公司 在册 1,094 名员工中,1,083 名员工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复工率达 98.99%,其中公司管理层均已全面复工,目前员工身体状态均正常,未出现确诊、疑似案例。(2)公司供应商主要集中于长三角区域,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各期前十名)均非湖北地区供应商,该等供应商均已陆续恢复供应能力,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的原材料供应已基本恢复正常。(3)公司当前订单情况较好,公司 2020 年 1-3 月新签订单 53,781.69 万元(含增值税,未经审计,下同),同比增长 64.35%, 公司承接新订单情况未受影响,而且,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经与客户协商一致,公司可延迟部分产品的交付时间,尚未出现客户因疫情而暂缓或终止订单的情 形,截至 2020 年 3 月末公司在手订单 152,051.25 万元。(4)公司 2020 年第一 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13,219.30 万元,同比增长 192.0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1,026.91 万元,同比增长 2,178.01 万元(2019 年同期数 据未经审计)。因此,疫情对公司目前是暂时性影响,公司已采取加强疫情防控、加班补偿等措施,生产经营已逐渐恢复正常状态。基于当前公司复工情况、产业链上下游情况、新签订单、在手订单和发出商品情况以及国内疫情总体好转的态势,公司管理层认为,疫情不会对公司 2020 年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预计 2020 年实现营业收入 80,026.12-92,261.47 万元,同比增长 6.11%-22.33%;扣 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 润预计 为 7,747.06-10,134.35 万元,同比增长 11.79%-46.24%(该业绩情况系公司基于当前疫情发展情况所作初步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因此,疫情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形。 但若后续疫情特别是境外疫情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可能会对全球经济增长、国际经济往来、全球光伏行业需求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特别是考虑到公司部分核心元器件(如 PLC、机器人、伺服电机等)主要是向国际知名厂商境内代理商采购的进口产品,公司部分收入来自境外(2019 年收入占比为 29.47%)且主要下游光伏组件行业的最终产品主要用于出口(2019 年出口比例为 67.55%),从而可能对公司的产品需求、原材料供应、生产、产品验收、货款回收等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数字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0 年 4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无锡奥特维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18 号),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36”号批准。 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A 股股本为 9,867 万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其中 2,022.0359 万股股票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起上市 交易。证券简称为“奥特维”,证券代码为“688516”。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5 月 21 日 (三)股票简称:奥特维 (四)股票扩位简称:奥特维科技 (五)股票代码:688516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98,670,000 股 (七)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24,670,000 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无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20,220,359 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78,449,641 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3,551,804 股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信达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信达证券奥特维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奥特维1 号”)、信达证券奥特维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奥特维 2 号”)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 268 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897,837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7.06%,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25%,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3.64%。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发行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 条第一款:“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 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本次发行价格为 23.28 元/股,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9,876 万股,上市时市值为 22.97 亿元,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发行人 2019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7.54 亿元, 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2018、2019 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4,468.92 万元、6,929.77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满足《上海证券交日本二十三式夫妻真人示范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Wuxi Autowell Technology Co.,Ltd. 法定代表人 葛志勇 注册资本 7,40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0 年 2 月 1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5 年 10 月 29 日 公司住所 无锡珠江路 25 号 邮政编码 214028 电话 0510-81816658 传真 0510-81816158 互联网网址 电子邮箱 investor@wxautowell.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证券部 的部门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殷哲(董事会秘书),0510-81816658 的部门负责人及电话号码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光伏设备及元 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技术服务;机械零部件的加工、制 经营范围 造和销售;通用机械及配件的销售;软件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 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或禁止企业进出口的商品和 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公司主要从事高端智能装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报 告期内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晶体硅光伏行业和锂动力电池行 业。公司应用于晶体硅光伏行业的设备主要包括常规串焊机、 主营业务 多主栅串焊机、硅片分选机、贴膜机、激光划片机等,应用 于锂动力电池行业的设备主要是模组生产线、PACK 生产线、 模组 PACK 生产线。另外,公司还销售设备配套的备品备件, 提供设备改造升级服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修订版), 公司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按照《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GB/T4754-2017),公司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所属行业 下的“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业”(C356)。 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 版)》 (发改委[2017]1 号),公司的光伏设备(常规串焊机、多主 栅串焊机、贴膜机、激光划片机等)属于新能源产业项下“太 阳能生产装备”之“高效电池片及组件制造设备”;公司的锂 动力电池模组 PACK 生产线属于新能源汽车产业项下“电池 生产装备”之“模块焊接设备及下线检测设备”。另外,根据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 计局令第 23 号),公司的光伏设备、锂电设备属于战略性新 兴产业之“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动力电池系统部件专 用分组装和下线检测设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葛志勇、李文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 21,102,450 股和 18,948,801 股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 40,051,251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54.12%。同时,葛志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无锡奥创持有发行人 4,500,000 股股份,占总股本比例的 6.08%;葛志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无锡奥利持有发行人 2,22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比例的 3.00%。因此,葛志勇、李文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发行人表决权股份 63.20%,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葛志勇、李文基本情况如下: 葛志勇,男,1970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自动控制 专业硕士,工程师。1995 年至 2006 年,历任无锡邮电局工程师、科员,储汇业务局(现无锡邮政储蓄银行)副局长;2006 年至 2009 年,任无锡华信副总经理。2010 年作为主要创始人创立奥特维有限,并担任奥特维有限的执行董事、总经 理。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本届董事任期为 2018 年 8 月至 2021 年 8 月,全 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及公司战略规划。 李文,男,1970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电气专业工 程硕士,高级工程师。1992 年至 1997 年,任核工业部第五研究设计院助理工程 师、工程师;1998 年至 2003 年,任无锡市三保实业公司工程师;2003 年至 2009 年,任无锡市同威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0 年作为主要创始人创立奥特维有限,并担任奥特维有限的监事、技术总监。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技术总监, 本届董事任期为 2018 年 8 月至 2021 年 8 月,负责公司的研发工作,根据公司发 展战略,指导各个产品线分别进行新产品设计开发工作。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葛志勇、李文直接持有公司 40.59%的股份,间接持有公司 6.81%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 47.40%的股份,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葛志勇、李文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所示: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 (一)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共有董事 9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本公 司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 名 职 位 任期 1 葛志勇 董事长 2018 年 8 月至 2021 年 8 月 2 李文 董事 2018 年 8 月至 2021 年 8 月 3 林健 董事 2018 年 8 月至 2021 年 8 月 4 刘世挺 董事 2019 年 3 月至 2021 年 8 月 5 朱雄辉 董事 2018 年 8 月至 2021 年 8 月 6 许国强 董事 2018 年 8 月至 2021 年 8 月 7 张志宏 独立董事 2018 年 8 月至 2021 年 8 月 8 阮春林 独立董事 2018 年 8 月至 2021 年 8 月 9 李春文 独立董事 2018 年 8 月至 2021 年 8 月 (二)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共有监事 3 名,其中包括职工代表监事 1 名,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 名 职 位 任期 1 刘汉堂 监事会主席 2018 年 8 月至 2021 年 8 月 2 孟春金 监事 2018 年 8 月至 2021 年 8 月 3 魏娟 职工代表监事 2018 年 9 月至 2021 年 9 月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 3 名。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 名 职 位 任期 1 葛志勇 总经理 2018 年 9 月至 2021 年 9 月 2 李文 副总经理 2018 年 9 月至 2021 年 9 月 3 殷哲 董事会秘书、财务 2018 年 9 月至 2021 年 9 月 总监 (四)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有核心技术人员 13 名,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李文 董事、副总经理、技术总监 2 刘世挺 董事、研发中心总监 3 成林星 研发中心副总监 4 朱友为 研发中心机械副经理 5 季斌斌 研发中心产品线副总监 6 刘伟 研发中心机械主管设计师 7 马红伟 研发中心电气主管设计师 8 徐宏 智能装备公司研发中心副总监 9 明成如 智能装备公司研发中心副总监 10 蒋烜 智能装备公司研发中心产品线副总监 11 解志俊 智能装备公司研发中心产品线副总监 12 唐兆吉 智能装备公司研发中心电气副经理 13 殷庆辉 工程服务中心副总监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在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 姓 名 公司任职或亲属关系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持股数量占发 限售情况 号 量(万股) 量(万股) 行前的比例 1 葛志勇 董事长、总经理 2,110.2450 1.7256 28.54% 36 个月 2 李文 董事、副总经理、核 1,894.8801 255.1968 29.06% 36 个月 心技术人员 3 林健 董事 309.6658 410.6955 9.73% 12 个月 4 朱雄辉 董事 275.3360 - 3.72% 12 个月 5 许国强 董事 - 18.7530 0.25% 12 个月 6 刘汉堂 监事会主席 - 42.9750 0.58% 12 个月 7 魏娟 监事 - 22.5000 0.30% 12 个月 8 孟春金 监事 39.6000 93.5247 1.80% 12 个月 9 殷哲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 26.6844 0.36% 12 个月 书 10 季斌斌 核心技术人员 - 9.0000 0.12% 12 个月 11 唐兆吉 核心技术人员 - 4.5000 0.06% 12 个月 12 刘伟 核心技术人员 - 4.5000 0.06% 12 个月 13 马红伟 核心技术人员 - 4.5000 0.06% 12 个月 注:间接持股数=无锡奥利持有发行人股份数×该股东持有无锡奥利出资比例+无锡奥创持有发行人股份数×该股东持有无锡奥创出资比例。 上述人员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以及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7,400.00 万股,本次发行 2,467.00 万股 A 股股份,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序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 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 间(月) (万股) 持股比例 (万股) 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 葛志勇 2,110.2450 28.52% 2,110.2450 21.39% 36 2 李文 1,894.8801 25.61% 1,894.8801 19.20% 36 3 无锡华信 1,016.5731 13.74% 1,016.5731 10.30% 12 4 无锡奥创 450.0000 6.08% 450.0000 4.56% 36 5 林健 309.6658 4.18% 309.6658 3.14% 12 6 朱雄辉 275.3360 3.72% 275.3360 2.79% 12 7 东证奥融 246.0000 3.32% 246.0000 2.49% 12 8 富海新材 242.8442 3.28% 242.8442 2.46% 12 9 无锡奥利 222.0000 3.00% 222.0000 2.25% 36 10 潘叙 173.5939 2.35% 173.5939 1.76% 12 11 无锡玄同 98.7000 1.33% 98.7000 1.00% 12 12 无锡源鑫 98.7000 1.33% 98.7000 1.00% 12 13 王金海 54.0000 0.73% 54.0000 0.55% 12 14 张志强 53.7292 0.73% 53.7292 0.54% 12 15 富海天健 49.3827 0.67% 49.3827 0.50% 12 16 孟春金 39.6000 0.54% 39.6000 0.40% 12 17 樊勇军 27.0000 0.36% 27.0000 0.27% 12 18 郝志刚 22.5000 0.30% 22.5000 0.23% 12 19 姜建海 9.0000 0.12% 9.0000 0.09% 12 20 朱洁红 6.2500 0.08% 6.2500 0.06% 12 21 信达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 123.3500 1.25% 24 信达证券奥特维员工参 22 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1 号 - - 94.8863 0.96% 12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序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 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 间(月) (万股) 持股比例 (万股) 例 信达证券奥特维员工参 23 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2 号 - - 136.9441 1.39% 12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4 网下限售股份 - - 89.7837 0.91% 6 小计 7,400.0000 100.00% 7,844.9641 79.51%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2,022.0359 20.49% - 小计 - - 2,022.0359 20.49% - 合 计 7,400.0000 100.00% 9,867.0000 100.00% -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 10 名 A 股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葛志勇 21,102,450 21.39%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2 李文 18,948,801 19.20%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3 无锡华信 10,165,731 10.3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4 无锡奥创 4,500,000 4.56%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5 林健 3,096,658 3.14%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6 朱雄辉 2,753,360 2.79%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7 东证奥融 2,460,000 2.49%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8 富海新材 2,428,442 2.46%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9 无锡奥利 2,220,000 2.25%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10 潘叙 173.5939 1.76%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合计 69,411,381 70.35% 六、战略配售 (一)参与主体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信达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委托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奥特维 1 号及奥特维 2号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二)获配数量 信达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为 123.3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的比例为 5.00%。奥特维 1 号、奥特维 2 号分别获配售 94.8863 万股、136.9441 万股,合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比例为 9.40%。 (三)限售期 信达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奥特维 1 号 及奥特维 2 号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2,467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全部为公开发行 新股。 二、每股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23.28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33.1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39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按截至 报告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70 元/股(按照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9.76 元/股(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以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57,431.7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6,204.43 万元(不 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1,227.33 万元。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5 月19 日出具了(立信中联验字[2020]D-0018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0 年 5 月 18 日止,公司实际已发行新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24,670,000.00 股, 每股发行价格 23.2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74,317,600.00 元;扣除本次支付的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 46,316,996.00 元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15,727,358.5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12,273,245.50 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24,670,000.00 元,资本溢价人民币 487,603,245.50 元。 九、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6,204.43 万元(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1)保荐费用:400.00 万元(不含增值税) (2)承销费用:4,231.70 万元(不含增值税) (3)审计及验资费用:773.58 万元(不含增值税) (4)律师费用:311.32 万元(不含增值税) (5)信息披露费用:452.83 万元(不含增值税) (6)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35.00 万元(不含增值税) 每股发行费用为 2.51 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51,227.33 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20,825 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355.1804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4.4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840.2500 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4052306%。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839.3932 万股,放弃认购数 量为 0.8568 万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271.5696 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1,271.5696 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万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0.8568 万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 2017 年至 2019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立信中联审字[2020]D-0147 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0 年第一季度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2020 年 5 月 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本上市公告书披露的 2020 年 1-3 月及 2019 年 1-3 月的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 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 2020.3.31 2019.12.31 变动情况 流动资产(万元) 142,660.39 131,760.16 8.27% 流动负债(万元) 101,929.48 92,301.34 10.43% 总资产(万元) 148,791.48 137,992.38 7.83%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64.73 62.32 3.87% 资产负债率(合并)(%) 68.97 67.28 2.5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 46,106.42 45,088.54 2.2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6.23 6.09 2.26% 项目 2020 年 1-3 月 2019 年 1-3 月 变动情况 营业总收入(万元) 13,219.30 4,526.83 192.02% 营业利润(万元) 1,226.52 -1,167.35 205.07% 利润总额(万元) 1,217.96 -937.50 229.9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1,019.55 -955.72 206.6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1,026.91 -1,151.10 189.21% 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4 -0.13 207.9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4 -0.15 190.0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25 -3.10 190.0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2.25 -3.11 190.07% 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1,361.44 -302.48 -350.09%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0.18 -0.04 -350.09% (二)财务数据变动分析 公司 2020 年 1-3 月营业总收入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主要系 2019 年度公司 新签订单金额大幅增长,为执行该等订单,公司在 2019 年下半年发出的发出商品规模较大,经安装调试,使得公司 2020 年 1-3 月的设备验收规模同比大幅增长。 公司 2020 年 1-3 月营业利润、利润总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大幅增长,主要系营业收入同比大幅增长 192.02%所致。 公司 2020 年 1-3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同比大幅增长,主要系公司 2020 年 1-3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大幅增长 206.68%所致。 公司 2020 年 1-3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同比大幅下降,主要系公司在手订单量较大,为履行该等订单,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同比增加所致;在总股本不变的情况下,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也相应同比下降。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已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 78080122000220239 新区支行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无锡科技支行 21910188000184978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无锡分行营业部 408410100100542392 二、其他事项 2020年5月,苏州帝目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侵害德国帝目的发明专利权。在公司与德国帝目、苏州帝目签署了《专利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后,德国帝目、苏州帝目已出具《说明函》,说明将立即撤回诉讼,具体情况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三、特别风险提示”之“(四)技术侵权风险”。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肖林 保荐代表人:毕宗奎、赵轶 项目协办人:周圣哲 项目经办人: 傅鹏翔、郑多海、王子俏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10-83326802 传真:010-83326948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奥特维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奥特维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毕宗奎和赵轶,具体信息如下: 毕宗奎先生,信达证券投资银行二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2008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先后参与或主持了金龙机电(300032)IPO、锡业股份(000960)配股、岳阳纸业(600963)配股、星星科技(300256)IPO、锡业股份(000960)公司债券、锡业股份(000960)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华都(002264)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认购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三一重工(600031)可转债、三超新材(300554)IPO 等项目,担任锡业股份非 公开发行股票、三超新材 IPO 的保荐代表人。毕宗奎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赵轶女士,保荐代表人,2001 年起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先后参与或 主持了广安爱众(600979)IPO、中孚实业(600595)非公开发行股票、神州泰岳(300002)IPO、广安爱众(600979)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赵轶女士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葛志勇,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李文作出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下同),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另,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后减持的,本人将根据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购回违反本承诺减持的股票;如本人因上述减持获得收益,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人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2、持股 5%以上的股东无锡华信作出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将根据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3)若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购回违反本承诺减持的股票;如本企业因上述减持获得收益,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企业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3、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东无锡奥创、无锡奥利作出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下同),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企业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将根据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4)若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购回违反本承诺减持的股票;如本企业因上述减持获得收益,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企业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4、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林健、朱雄辉、刘汉堂、魏娟、孟春金、殷哲作出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另,在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将根据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购回违反本承诺减持的股票;如本人因上述减持获得收益,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人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5、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马红伟、季斌斌、唐兆吉、刘伟作出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购回违反本承诺减持的股票;如本人因上述减持获得收益,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同时,本人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6、其他股东作出的承诺 除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外的其他机构股东东证奥融、富海新材、无锡源鑫、无锡玄同出具了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外的其他自然人股东潘叙、王金海、张志强、樊勇军、郝志刚、姜建海、朱洁红出具了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购回违反本承诺减持的股票;如本人因上述减持获得收益,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人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7、实际控制人李文的亲属,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任俊作出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下同),或者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4)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后减持的,本人将根据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购回违反本承诺减持的股票;如本人因上述减持获得收益,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人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承诺 1、实际控制人、董事葛志勇、李文作出的承诺 (1)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人若拟减持公司股票,将在减持前 2 个交易日向公司报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减持计划。该等减持将于减持计划公告后 6 个月内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3)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2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5)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2、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无锡华信、林健、无锡奥创作出的承诺 (1)本企业/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企业/本人若拟减持公司股票,将在减持前 2 个交易日向公司报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减持计划。该等减持将于减持计划公告后 6 个月内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3)本企业/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2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若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5)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企业/本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3、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东无锡奥利作出的承诺 (1)本企业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企业若拟减持公司股票,将在减持前 2 个交易日向公司报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减持计划。该等减持将于减持计划公告后 6 个月内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3)本企业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2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5)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企业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4、其他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朱雄辉、孟春金作出的承诺 (1)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人若拟减持公司股票,将在减持前 2 个交易日向公司报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减持计划。该等减持将于减持计划公告后 6 个月内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3)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证发[2017]2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5)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仅限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程序 1、公司回购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20%; (4)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30%; (5)公司按上述条件实施回购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回购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回购义务。 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zzz色wwwcom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实际控制人增持 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但如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或者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已实施完成回购公众股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4)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上市后实际控制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5%; (5)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实际控制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 (6)本人按上述条件实施增持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增持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回购义务。 如果公司公告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 3 个交易日内或者实施过程中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已实施完成回购公众股措施且实际控制人已实施完成增持股份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4)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的 15%; (5)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的 30%; (6)实施前次增持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增持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 再履行增持义务。 如果公司公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该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依次采取上述的措施后,公司股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重复采取以上措施。 (四)稳定股价的承诺 在启动上述稳定公司股价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扣留或扣减应向其支付的分红代为履行上述增持义务,扣减金额不超过该承诺增持金额上限规定。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得转让,直至其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公司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薪酬或津贴代其履行上述增持义务,扣减金额不超过该承诺增持金额上限规定。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得转让,直至其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期货配资排名」688516:奥特维首次公开发日本A级特黄电影一级黄色毛片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4、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其亦应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作出的承诺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欺诈发行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实际控制人葛志勇、李文作出的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欺诈发行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分析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发行人承诺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 公司将根据内部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及时存放募集资金于专项账户,严格使用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其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2、增强公司研发能力,提升产品竞争力 研发创新能力是公司竞争的核心竞争力,公司将充分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研发水平,从而提升公司产品性能和产品竞争力。公司将以市场为导向,持续推进产品创新,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同时,通过不断的生产技术创新来优化产品生产流程,改进生产工艺,降低生产成本,通过强化公司研发能力实现整体技术水平和经营效率的不断提升。 3、增强市场拓展能力,提高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 公司在产品的研发和技术、品牌和客户资源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在行业内处于前列水平。公司将强化产品和服务品牌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市场拓展能力,强化客户对公司产品和服务的品牌认可度。在巩固现有客户的同时,公司将不断开拓新的客户,进一步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4、完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股利分配政策,并在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等文件中作出制度性安排,明确公司股利分配的具体条件、比例和分配形式等,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保证股东回报的及时性和连续性,保障投资者利益。 (二)实际控制人葛志勇、李文作出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三)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对公司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 本人将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 5、若发行人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员工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员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协会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证监会于 2013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19 年 5月 31 日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的及、、的议案》及《关于确认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具体利润分配政策的内容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节投资者保护”之“二、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决策程序、本次发行前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情况”之“(一)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决策程序”。 (二)发行人作出的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将严格按照《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上述相关制度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三)实际控制人葛志勇、李文作出的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将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角度,根据《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四)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无锡华信、林健、无锡奥创作出的承诺 本企业/本人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本企业/本人承诺将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角度,根据《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六、关于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葛志勇、李文签署了《关于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同业竞争情况”之“(二)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七、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葛志勇、李文作出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之间产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与公司或公司控制的企业签署相关协议,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将不会要求,也不会接受 公司或公司控制的企业给予的优于其在任意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向第三方给予的条件。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避免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及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并敦促公司的关联股东、关联董事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的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人保证,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所做出的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须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公司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二)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作出的承诺 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无锡华信、林健、无锡奥创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正常的商业条件以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本人将不会要求,也不会接受公司给予的优于其在任意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向第三方给予的条件。 3、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的关联方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及规定,避免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及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 担保; 4、如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经济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同意赔偿相应损失。 5、上述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企业/本人不再作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作出的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将安排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偿金。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1、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 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本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实际控制人葛志勇、李文作出的承诺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致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审计机构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出的承诺 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出的承诺 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资产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作出的承诺 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未能履行上市过程中所作承诺的约束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未能履行上市过程中所作承诺的约束措施及承诺 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相关承诺函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如公司所做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就未能履行上市过程中所作承诺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3、若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担相应赔偿金额。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 4、自本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二)实际控制人葛志勇、李文作出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 司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三)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无锡华信、林健、无锡奥创作出的承诺 本企业/本人作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均指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的股东),将严格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若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企业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企业/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 日; 4、在本企业/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企业/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5、如本企业/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本企业/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企业/本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企业/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企业/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企业/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企业/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四)其他股东作出的承诺 其他股东无锡奥利、东证奥融、富海新材、无锡源鑫、无锡玄同、富海天健、朱雄辉、潘叙、王金海、张志强、孟春金、樊勇军、郝志刚、姜建海、朱洁红出具了承诺: 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若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企业/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企业/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 日; 4、在本企业/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企业/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5、如本企业/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本企业/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企业/本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企业/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企业/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企业/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企业/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五)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六)全体核心技术人员作出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 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七)实际控制人李文的亲属,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任俊作出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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