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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刘锦昊
今日话题
滚滚牛市,谁能不跃跃欲试?2015年股市行情日益火爆,但限于每个人不同的学历、经历,在股市这样一个水深火热的地方,大家赚钱能力各不相同。于是有人就把炒股的事情委托给“专家”,然后寄希望于坐享其成。
委托理财协议体现了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它融合了委托、借款、合伙等法律关系的部分法律特性,但任何一种法律关系又不能单独解决由其引发的问题。两个自然人之间签订这样的合同受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赚了钱,皆大欢喜;万一赔了钱,产生纠纷,到底该怎样说理?就此话题,看看律师怎么说。
案例一
温州市鹿城区有位50多岁的钱老伯委托赵某炒股,他先后与赵某达成口头协议,并与赵某妻子章某签订了书面投资理财协议。双方约定:由钱老伯出资50万元并提供证券开户账号,由赵某全权负责操作股票,期限1年。到期时保证钱老伯的股票资金账户50万元本金不亏损,并能获得15%的收益,收益再超出部分则由双方分成。
钱老伯按约将钱打入约定的账户。到了约定期限,钱老伯得知不但没有盈利,还亏损了211293.84元。钱老伯要求赵某、章某承担责任被拒,便将二人起诉至瓯海法院,要求判令赵某、章某共同偿还211293.8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章某偿还钱老伯211293.84元。
案例二
股民小宋因炒股向伍女士借款,签订了相关合同,并作约定:伍女士将100万元存入其本人证券资金账户,作为借款出借给小宋,月息1%。约定借款期内,伍女士将账户交给小宋使用,不得另行交易操作,证券交易风险及投资盈亏均属小宋。去年10月13日,伍女士将账户交由小宋,截至2015年3月12日,该资金账户累计余额为人民币1616186.79元,其中有416186.79元系投资交易盈利款。
小宋认为自己已按月支付伍女士利息每月1万元,按照约定,账户里的投资收益应当归他所有,但伍女士仅付了8.7万元。小宋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在庭审中,小宋律师认为双方已经庭外和解,申请撤诉。
各方各方观点
通过调查,记者发现,自然人签订炒股委托合同时,很多人会约定一久久学生开裆丝袜自慰个保本条款。那么,自然人之间签订的该条款是否有效呢?目前,我国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务上,始终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该保底条款有效。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海杰认为,保底条款是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约定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合同当事人具岛国神器激情播播有法律约束力,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不存在于该五种情形中,应当有效;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之间自愿约定的风险承担方式应该得到支持。
崔海杰说:“案例一中,法院的判决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试想,如果法院判定保底条款无效,那意味着委托人自行承担损失,这种处理方式会造成受托人用委托人的资本按照自己意志进行投资,盈利时分成,亏损时却不承担责任的局面,对委托人显失公平。”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底条款为无效条款,但保底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委托理财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龙指出:第一,我国的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规定禁止特定金融机构向委托人作出获利保证,自然人作为受托人时这类禁止性规定应同样适用。第二,按照委托合同关系的性质分析,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为后果,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均应由委托人承担,而保底条款中的保本增值内容与委托合同的实质不符,因此不应认定其有效。马文龙说:“从委托代理制度本身的构建来看,它不应该有保底条款的约束。例如,我们日常所见到的律师参与诉讼中的风险代理协议,也只是约定了律师承担败诉不收费的风险,而并不是约定律师要对当事人作出保底的胜诉承诺。”
马文龙强调,就社会效果而言,一概认定保底条款有效,某种程度上鼓励了委托人的投机心态,使其忽视资本市场的基本经济规律和风险,同时也必将增大受托人在金融市场上交易行为的投机性,极易引发各种违法行为,不利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也不利于我国资本像把尿一样干我市场的完善。
另外,委托炒股合同中,最大的风险来自于受托方。在司法实践中,受托人往往是因为自身资金缺乏,才与委托人签订含有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如果炒股过程中出现大额亏损,即使判定保底条款有效,受托人也大多无力履行,致使许多委托人最终并未因保底条款的存在而减少或避免投资风险。对此,委托方可以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要求受托方提供一份担保,例如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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